《城市供水条例》是由国务院在1994年6月2日这一天发布并实施的文件, 它的文号是国务院令第158号, 后来经过2021年的修订。
这部条例属于基础性行政法规, 作用是规范城市里的供水活动, 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需求。它适用于全国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供水单位以及用水用户。现在我们按照核心条款来逐项进行梳理。
供水企业准入与资质
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企业, 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并取得相应等级的供水资质证书, 然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净水设施, 以及输配水管网、水质检测设备、专业技术人员, 这些都要与供水规模相适应。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取得资质, 就擅自从事城市供水的, 属于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停止, 并予以处罚。
水质标准与检测义务
城市供水的水质必须得吻合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出来的那一份叫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矩。
至于供水这个单位,它应当把水质检测的这个制度给建立健全起来城市供水条例, 针对从水厂生产出来准备送给用户的水还有在管道网络最末端的水, 都要按照规定好的频率以及规定的指标去展开日常的观察与测量工作, 那些记录数据的纸张或者电子版保存的时间长度最少不能够低于整整一年的时长。
对于使用水的那些住户和用户来说, 他们是有权利去向负责供水的机构索要在当前这个时期里面的水质检查检验报告单的, 而供水机构一方是绝对不可以表现出拒绝的态度来的。
水价核定与收费规则
城市供水价格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制定, 这一过程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体现。在收费方面, 供水单位必须坚持在核定标准内部进行操作, 绝对不能超出价格范围来加收搭售费用, 同时也不能让这种情况变相成为涨价的行为。
关于居民生活用水领域, 所执行的是阶梯水价制度, 其中涉及到阶梯档位以及水量基数和对应价格的设定, 是由各市价格部门负责进行的公布工作, 并且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用户权利义务与停水管理
用水户应当根据供水与用水合同中约定的用水的性质、以及期限, 来按时地缴纳水费这件事, 不得私自对供水设施进行改装、扩建行为, 也不得盗用城市的供水。
对于供水单位来说, 如果不是因为抢修或者抢险的情况, 就不应当中断供水这项工作;如果确实需要临时停止供水的, 那么就必须要提前二十四小时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用户,一旦停水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话伽师新梅产业,就必须要向上级的主管部门报批城市供水条例, 并且向用户做出相关的说明。
违法行为与处罚标准
(1)对于那些在没有拿到资质, 就私下里去进行供水的行为, 管理方会责令他们马上停止这种做违法事情的情况, 并且要把因为这样干而得到的所有收益收走, 同时还会处以罚金金额是在那些违法所得的一倍之上和五倍之内的这么一个范围, (2)如果出现了水质没有办法达到国家要求标准的问题, 管理部门会责令相关人员去予以改正并且还要对其进行处罚款的处理, 假若这种情况导致了用户受到了损害的后果, 那么相关责任方就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去承担起赔偿责任的这部分内容, (3)若是存在未经允许就擅自把供水中断这种行为的表现的话, 也会被责令去做改正动作并且要被罚款, 一旦情节达到了严重程度, 就会吊销掉相应的供水资质。
适用范围与法规查询
这条条例处于上位的层级, 各省市根据这一要求来制定地方性的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或者方法, 具体的标准可以比国家条例更为严格, 如果想要查询最新修订的全文以及地方的配套法规和典型的执法案例的话, 可以去访问www.ldrk.org.cn这个网址进行检索和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