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发布的, 它的文号是建设部令第154号, 这个办法在2010年进行了修订, 它是基础性行政法规, 适用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的情况, 也适用的自建设施供水的这些情况, 适用于建设这个环节, 适用于经营这个环节, 也适用于使用这个环节, 也就是全过程都适用了, 这个办法是在供水领域里面最核心的法规依据, 各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的时候要以它为基本框架, 保护用户权益的时候也是以它为基本框架。
供水单位核心职责
供水单位必须把提供连续的安全的、能够达到规定标准的供水的这项法定义务, 踏踏实实地承担起来, 它具体所包括的内容有。
(1)在用水质量的保证方面, 供给出来的水必须一直都要符合中国国家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要建立起一套从水源开始一直到最终用户这里全都覆盖的检测制度。这些检测出来的结果, 要依法向全社会公开出来, 以便大家都能知道情况怎么样。
(2)在连续供应这个方面, 当遇到非紧急的情况而需要进行停水的时候, 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来通知用户;如果是遇到紧急的事故则应该一边处理一边发出通知, 而且还要去制定出相应的关于停水的应急方案。
(3)在设施保护这一方面, 工作是负责供水管网以及附属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的, 所以未经批准的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是不允许擅自接管、拆改, 或者是损坏供水设施的。
(4)关于计量化费的问题, 需要这样做, 那就是安装已经经过检定并且被确认为合格在用的计量水表, 至于水费的收取, 就必须是按照政府所规定的价格来进行操作, 绝对不能自己随便地提高价格, 也别去收取那些没有得到批准的费用。
用户义务与用水规范
城市的用水户必须要在规定的期限里面完成水费的缴纳动作, 如果逾期没有缴纳, 就要按照既定的办法以及地方的实施细则来计收滞纳金, 用户不可以私自去改变用水的具体用途, 也不可以私自去接驳供水管网, 更不得干扰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或是擅自将自来水进行转供, 工业用水和生活中所使用的水应当采用分表方式进行独立计量, 如果是取用地下水或者是地表水用于城市供水的情况下, 必须要取得合法的取水许可证, 并且需要纳入到统一管理的体系之中。
用户因为有特殊的需求要转供水的, 是必须向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的。经过同意的, 并且签订协议的以后是可以实施的。责任边界是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的。
违规行为与处罚标准
(1)如果有人没有经过允许, 就自己建设供水设施, 或者使用供水设施, 又或者私自接通管线, 那么由负责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他停止这些错误行为, 并要求他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 同时还可以对他处以罚款。
(2)供水单位的水质如果是不达标的, 或者是没有按照规定去通知停水, 或者是擅自地把供水压力给降低了的, 那么处罚款以及责令赔偿用户实际损失。
(3)如果因为损坏了供水设施, 并且因此造成了损失的,那么就需要依法去承担修复的费用, 或者直接进行经济赔偿。
(4)若情节属于严重的范畴, 则应当吊销供水经营许可。关于具体的罚款额度是多少, 需要参照办法里的第三十三条到第三十八条来做确定, 并且还要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制定的实施细则来执行。
监督机制与信息获取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范围内的供水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如果用户对关于停水的通知、关于水质的公示或者关于收费的标准存在异议, 那么可以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来进行反映, 也可以直接向供水单位提出投诉。
至于各城市里面有关供水管理的最新实施细则、执法动态以及公开的更多信息, 大家可以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官方网站, 或者是相关的公共资源服务平台来查询并且获取, 具体的网址是www.ldrk.org.cn。
本办法属于基础性的法规文件, 各个地方在具体实施的时候, 必须以他们当地发布的、并且是目前最新的公示版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