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现在能听懂的话来说, 就是有一部叫做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东西, 在文章里头, 通常把它简称为条例。它是那种行政法规, 级别挺高的, 专门用来管那个城市的公共供水经营活动的。它的主要目的, 就是为了保障老百姓平时用的水的安全。所以说, 这可是个核心性的规定。
根据这个《条例》现行的版本, 它的适用范围挺广的, 凡是那个城市供水规划区域里面的单位和个人, 只要你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或者是跟这个相关的活动, 那都得受它约束。简单说, 这就有了这么一条法律底子。
对于供水企业怎么运营, 对于用户权益咋保护, 还有这个行业咋监管, 全都是依据这个来办的, 可以说是基本法律依据了。
一、适用范围与主体界定
大家所说的城市供水, 具体指的是什么呢。意思就是那些属于城市的公共供水公司它们去搞取水、输水、净水还有配水这些方面的基础设施。目的就是为了把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活用水以及生产用水, 不间断地传递给用户们。这个适用的范围里面包含以下这些主体:
城市供水的主管部门通常指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或者是水务局。
公共供水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了供水经营许可证的类型。
那些单位是自行建造供水的设施, 并且向全社会提供供水服务的。
需要向城市中那些公共供水系统来取水。这些取水方, 包含有各种各样的居民户口, 还有各个企事业单位用户在内的多种类型机构与个人群体。
《条例》第四条里面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城市供水事业应当被纳入到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要坚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原则。要统筹兼顾生活用水需求与生产用水需求。
二、核心管理要求
1. 在水源以及水质管理方面, 相关的供水企业是需要建立的有水源保护制度这样的东西的, 其目的就是要确保在取水口防护范围的内部的水质是处于安全状态的, 然后, 城市当中的供水所涉及到的水质应该是符合国家的标准的叫作《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那个国标的, 同时, 企业也是需要按照规定的频次来开展对于水质的检测工作的, 而且还必须要向那个社会公开的将检测结果告知大家并且要接受的由用户和社会进行监督的这个事情的。
2. 在设施保护这个方面,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归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性质的, 所以, 任何单位还有个人, 是不可以擅自地去对它们进行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私自接用的行为的, 如果确实是需要施工的, 那就必须先向供水企业去提交申请的, 并且得按照规定的相关事项来把费用给缴纳了之后, 这才可以进行实施的, 然后再, 在施工完成之后, 还必须是经过了验收并且确认是合格的, 这样是可以才可以恢复通水的。
3. 关于持续供水的义务来说, 供水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之下, 是绝对不能够中断对用户的供水的。如果是因为计划之中的原因需要停水, 那么就必须得提前二十四个小时去通知那些会受到影响的每一位用户。
但是如果是由于出现紧急抢修的需求而不得不进行停水的话, 那么是可以先把水给停下再去进行通知的, 不过在这种情况之下, 相关的责任方还必须在最短的时间之内赶紧组织人员进行抢修, 以便尽快让供水恢复正常状态。
4. 在应急保障方面, 供水企业必须要制定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当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紧急的情况下出现时,要优先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并且还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应急调度工作。
三、违规处罚标准
该《条例第三章》对于那些属于典型性质的违规动作情况, 进行了设定工作, 并且设定了具备明确意义的处罚依据基础内容。
如果还没有拿到供水许可证就擅自去从事城市供水的活动, 那么主管部门会要求停止那些违法的行为, 还会把所得的收入都没收掉, 并且也会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收取罚款钱数。
供水企业因为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来供应水, 或者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停止了供水, 主管部门就会要求他们在限定的期限内把错误改正过来, 并且还要对他们进行罚款处罚。
用户如果是擅自接到了城市供水上面去, 用户如果是把水转供给别人使用了, 或者私底下对供水设施就动了手了, 那么就要被责令去改正这种行为, 还要被罚款, 如果真的造成了设施的损坏或者是水量的损失, 那么就必须要依法进行赔偿。
关于具体的罚款金额以及执行的详细标准, 这个情况还得依照各个地方所制定出来的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来最终确定为准。
四、查询渠道与依据来源
你可以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官方网站, 还有各个地方省市水务部门的公开渠道查那《条例》的全部文字还有修订时候的说明, 要是想搞清楚地某个具体城市的供水管理的条条规定, 建议你登陆你们当地人民政府官网, 或者是打电话打给那个供水服务热线以及12345市民热线问问,你想找所有法规条文放在一起对比的那个东西杭州市上城区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还有行业政策怎么解释的那些资料,可以参考www.hznpo.org.cn这个地方它发布的供水管理专题汇编。
五、对前述内容作必要的补充阐述。
《条例》是在1994年才开始施行的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后来经过国务院对之进行了修订以及完善工作, 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制订了地方性的实施办法, 进一步将操作要求给细化清楚了, 用户在遇到供水合同纠纷、设施报装、水质投诉这样的事情的时候, 应当保留相关的凭证并要及时向供水企业或者主管部门进行反映, 依法依规去维护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