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权责"契约"的政府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它的本质, 就是地方政府和供水企业之间的一种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这个约定, 里面包含了资产移交的事情, 也包含了收费机制的事情, 还包含了退出路径的事情, 当事双方在一开始签订合同的时候, 如果其中的条款表述得不是很清楚, 模模糊糊的, 那就会导致之后出现纠纷而互相扯皮的局面发生, 这也就是后来产生各种矛盾的最大根本原因所在。
供水特许协议怎么签
这个示范文本是涵盖了像资产移交给水质标准还有票价调整期满回购这种种模块的, 在签审的时候是最容易忽略那些不可抗力与政府回购之间的衔接的情况的, 一旦是遇到了像极端洪涝或者政策调整这样的事情的, 那么回购价格是到底按照什么口径来算的这个事情, 该文本往往是只给一个框架而已, 具体要确定哪些数字那是必须得由双方另行地来敲定的。
建议把票价调整公式里提到的那个叫做 CPI 的指标, 还有水价联动系数以及投资回报率, 专门做成一个单独的列表来展示。在这个列表里边, 得把它们各自的具体调整频率说清楚, 同时也得标明调整的明确上限是啥。千万不要只用那种特别笼统的话术来写什么叫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样一句没头没尾的话。
特许协议风险怎么避
最让人头疼的一个坑, 就是期限与债务周期错配这个问题。协议上写的期限虽然是30年, 但是贷款的实际期限只有15年。这样一来, 中间这段空缺的时间范围就出现了断档期。
这个断档期内没有稳定的收入可以进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是绝对扛不住的。所以关于期限的条款, 一定要跟当地的财政承受力评估报告紧紧挂钩在一起。千万不要脱离实际情况去拍脑袋想当然地做决定。
违约金的条款必须要把“运营不达标”和“政策性停业”? 这两种情况给区分开。如果是后者这种情况, 由政府给予补偿才合理, 而不是进行扣罚,如果非要扣罚的话, 成本就全转嫁到了水价里面, 最终的买单者是市民。
示范文本仅仅是起点, 地方细则才是真正能够落地实施的东西。在签署合同之前, 让法务专员和水务专家各自进行全面审核一遍, 其成本远远低于后续发生纠纷时去打官司所花费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