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总量怎么算、怎么查?统计标准、数据来源和最新数据全解析

城市供水总量, 是指在一个一定周期的统计时间里头, 这时间一般都是一年, 然后在城市的行政范围里头的, 所有的那些公共的供水企业, 向用户实际供应出来的水量的总和, 算账的单位一般是用万立方米或者是亿立方米来做单位, 它是用来衡量一个城市的对水资源的配置的能力大小, 还有是供水的基础设施承载的水平高低, 以及居民对于用水的保障的程度有多大的一个核心的指标, 也是在做城市规划编制的时候, 在进行水利的调度安排的时候, 还有在应急管理供水管理这个工作里的面的关键的主要的依据数据。

统计口径与计算方法

城市供水总量的统计工作, 是必须去执行《城镇供水统计报表制度》的, 这份制度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发布的, 里面有一个核心的计算方式, 其主要的计算公式就是:

城市供水总量, 是由各个供水企业的实际售水量,加上管网的漏损水量, 再加上企业自身的用水量, 这三部分共同构成的。

具体的统计口径这个事儿呢, 它一共啊包括了三个部分这样:

1. 这部分的内容叫做公共供水, 指的是那些已经通过城市里公共管理的供水管道系统被运送出去的水量总量, 这些水最终会被居民用户、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单位以及市政相关部门所使用和消耗。

2. 管网漏损水量, 它是供水总表的读数与分表的读数之间的差值, 这个数值也可以被认为是非收益水量, 这里面包含了管网中出现的漏水情况以及计量时产生的误差部分。

3. 自用水量指的是, 供水企业把水用在了自己那边, 包括生产环节使用的水、做消防储备使用的水、用来给绿化带浇水的水, 还有冲洗那些输水管道的脏水, 这类水的总量被称作自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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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格外引起注意: 农村集中式供水, 还有企事业单位自备水源例如自备水井或者独立取水口这些情况, 都统统不计算在城市公共供水总量的数据里面。这也就是说, 它们两者完全属于不一样的统计体系类别。

数据来源与查询渠道

现在的人们直接能够看懂的普通话书面语, 就是城市供水总量这些数据, 它们主要是从下面这些途径里面获取到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水务局)所发布的年度统计公报。

《全国城镇供水排水行业统计年报》是由住建部进行编撰的。

各个城市的供水公司或者说是供水集团, 每年都有那种运营情况的报告, 当然还包括所谓的社会责任方面的报告。

这是国家统计局关于城市供水所相关的指标数据库。

公众还有行业的从业者, 大家都可以通过去住建部的官网, 或者是地方水务局的信息公开平台, 去查询最新的年度数据。如果说大家是关于统计报表的填报规范, 还有数据的口径释义, 以及行业分析工具, 那么可以访问www.hbsfqeduy.cn这个网址, 在那里去获取标准的解读和实操指引。

主要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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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度尺度上, 城市供水总量的波动情况, 是受到下面这些因素的直接推动和影响的。

1. 来水状况以及气候方面的条件: 包括这个区域内部的降雨量是多少, 还有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在进行补给的时候, 出现的数量丰富与不足的变化现象。

2. 管网规模与更新进度: 需要关注管网的总里程, 以及主干管的管径大小, 还要看老旧管网改造任务的完成率。

3. 管网漏损率水平是这样一个情况, 也就是当这个漏损率的数值每一分一点往上增加一点点的那个时候, 所对应的统计出来的总体的数量就会跟着发生相应的增多。

4. 服务人口与产业规模, 城市里面常住的人口数量在增加, 第二产业还有第三产业用水的结构也在发生变化。

5. 就是节水政策执行力度, 比如说落实阶梯式的水价方案, 去利用那些不是常规的水源, 还有把循环水这个系统推广开来等等这些事情。

近年趋势与管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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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计数据来看, 全国城市的公共供水总量在最近这些年里一直保持在大约600亿立方米的水平, 每年的增长速度大概是1%到2%左右这样的情况, 说明城镇化建设已经发展到了中后期阶段, 并且用水量相关的结构也变得越来越稳定。现在在管理方面重点需要关注的事情包括。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并且还要符合"十四五"城镇供水排水规划的具体要求, 咱们得把管网的漏损率控制在一个特定的数值以内, 这个数值不能超过9%, 也就是要维持在低于或者等于9%的状态, 确保达标。

我们要推进对于那些非常规水源的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这些非常规水源包含了中水回用以及海水淡化等类型。

我们要建立一套专门用来评价城市供水安全韧性水平的体系。在这个体系里面, 我们要把总量、水质和水压以及应急储备水量结合起来进行联动监测。

补充说明

在城市供水里面, 城市供水总量和所谓的用户端消耗量的实际用水量之间, 是存在一个差异的。这是因为这个供水的总量, 它是包含了漏损还有自用水这些东西的。

而实际的用水量, 就仅仅是指终端消耗。那在编制水资源配置方案或者供水应急预案的时候, 应该以供水总量作为上限约束, 同时要以实际用水量作为需求基准, 这两者是不可以混在一起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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