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规定, 它是用来规范保山市施甸县行政区域内, 关于城市供水以及用水管理的, 它在条文中明确了供水单位、用水户以及主管部门这三类主体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以及云南省的相关法规制定的,它的适用范围包括了施甸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供水、用水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这个条例适用于施甸县城市供水水源开发, 供水工程建设, 供水经营服务, 用水管理, 以及设施保护等全环节。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水源的原则, 还要统一规划, 安全优质, 经济方便。在城市供水的过程中, 要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工业用水, 农业用水及其他行业用水。
供水服务标准
供水单位必须要保证管网的末梢水压能够符合国家所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以及《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这些要求, 同时要注意, 供水的管网服务压力最低是不得小于0.14MPa的, 若是属于非计划的停水情况的话, 那么必须是要提前24个小时进行公告才对, 而因为工程施工的需要所以临时停水的情况下的话, 那么就应当提前通知那些会受到影响的具体的用户, 并且还要限期恢复供水的状态, 关于水质这样的检验工作, 每个月最少要进行一次, 然后结果是需要报送给县住建部门以及卫生健康部门的, 还需要向社会进行公开的。
用水管理与水费
用水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来支付水费, 一旦超过了规定的时间没有缴纳就要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供水价格是由县发改部门会同住建部门一起制定的, 实行分类水价和阶梯水价制度。
对于公共供水管网尽头部位没有水和或者水压不够的区域的客户来说, 供水单位应该负责延伸服务或者是加装加压设备。当二次供水设施建立完成以后, 将由拥有这个权利的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由供水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水质抽检服务。
供水设施保护
公共用的供水设施, 这些东西包括弄水源的工程, 还有那个净水的工厂儿, 输水和配水的管子网络, 还有那公共消防的水鹤, 测压的地方以及那计量用的器具等等这些个东西。那么不管是什么单位和什么人, 都不准没经过允许就去挖, 不许去移动, 也不许去拆掉那些公共供水的设施。
另外, 不允许在那些需要保护的供水管的范围内, 去干那些会危害到管子安全施工的活儿。如果是施工确实必须影响到供水设施的, 一定要事先跟那个供水的单位商量好, 并且还要拿出一个保护措施来给搞好。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 并且擅自中断供水, 或者造成水质事故, 再或者破坏供水设施, 以及拒不缴纳水费这些行为, 都要由县住建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来依法责令改正, 同时还要处以罚款。如果造成了损失的话, 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是构成了犯罪的话, 就要移送司法机关去追究刑事责任。
官方文本查询
这个条例的整个文本内容, 还有那些最新的修订过的版本情况, 都一定要以施甸县人民政府, 或者是保山市人大常委会所公开发布的那个文本为准。我们建议大家多通过施甸县人民政府的网站官方网站, 还有保山市里面负责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部门, 再或者县级住建局那里公开的法规查阅渠道, 去获取权威的原本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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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本条例的具体条文、罚则里的金额, 还有那个水价的标准, 都是以现在的、已经生效的版本为准的。在施甸县供水管理这个事情上, 它涉及到了住建、水务、卫健、城管、发改等多个一起干活, 具体怎么办理业务的事儿, 请大家还是以各个职能部门发布的最新的公告里的内容为最终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