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市政水司这个地方工作了整整十五年的时间, 一直充当着法律顾问的角色, 经手办理的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数目至少在两百份以上, 甲方和乙方坐在一起进行谈话商量事情的过程里面,绝大多数情况下都特别关注着关于水价的方面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真正让人感到处于劣势地位并且吃虧的事情, 是退出来之后的运作机制以及资产获得补偿的那几条规定, 如果在签约之前没有把每一个字词都看得很仔细非常清楚的话, 那么在后面的过程里就会全部都是被动局面。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期限怎么定
合同期限构成了整份协议的核心架构。在实际操作的过程里, 水务公司通常会将签约年限设定为二十五年至三十年之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完整地覆盖管网设备的折旧周期以及银行贷款的偿还周期。
如果签订的期限过短, 那么企业将无法收回全部成本投入。反之, 如果约定时间过长, 市政方面在进行人员替换时需要支付高额的赔偿金, 从而增加经济负担。
我曾看过一份契约, 居然在里面把期满写成了自动续费那么回事, 到了第12个年头, 城市政府打算弄一个聪明的用水管网系统, 可是旧的系统和新的系统根本没法连在一起, 大家来回扯皮了好几年才算是把事给谈明白, 最后谁都没有得到什么好结果。
还有就是在快到期的那两年要去做审计然后进行工作交接, 非常多的契约只是简单地写几句就算了事,但是真等到要进行交接的时候才发现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账目上面存在非常大的差额情况。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退出条款怎么定
正常到期后的退出方式其实比较好处理, 真正难办的是中途突然终止协议的情况。在签订的这些文件中必须把条款写得非常清楚具体, 也就是说当政府部门单方面决定解除合同的时候, 对于那些还没有被回收的管网资产, 应该如何进行赔偿必须写明是根据残值来计算还是根据重置成本来计算。
我个人坚持认为应当在协议中明文规定按照重置成本来扣除掉合理的折旧金额之后再进行赔偿, 要不然的话企业辛辛苦苦干了十五年就等于是在白忙活什么好处都没有拿到。
还有另外一件事情也经常被忽略掉, 那就是合同终止之后那个过渡阶段里面供水保障的义务到底该怎么履行。如果没有把后续谁来接手、持续接管多久、还有相关的费用由谁承担这些细节说清楚的话, 一旦停止供水那一天就会立刻变成引发网络舆论爆发的时间点。
基于这样的情况, 我通常会建议大家把过渡的时间长度设定为至少六个月以上, 并且在整个过渡期间都不得上调供水的价格。
合同并不是签完之后就被锁进抽屉里再也不会去动的, 而是要每年都要把它拿出来翻一翻, 然后拿着合同履行记录来和合同的逐条约定进行核对。在出事之前多花费一个小时来做这件事, 要比出了事之后再花上三个月的时间去打官司要划算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