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这个东西, 你千万别以为拿到手就是填完就过去了, 水价这一块、服务指标那一些、还有违约条款这些内容, 全部都不得不去把每一个细节都抠得清清楚楚的, 我在水务合同管理这个岗位上面干了已经有十几个年头了, 同时也帮助几个地市把这类协议的落地实施工作给做成了, 现在就把那几个特别关键的地方全都给说得明明白白的。
供水协议示范文本怎么签
在签约之前的阶段, 最应该去死死盯住的就是水价调整这个机制。因为那个示范文本虽然给出了一个公式的大致框架, 但是各个地方在实际执行的时候, 差异是非常巨大的。
有的地方是跟着消费者的物价指数来走的, 还有的地方是跟制水的成本进行联动的, 所以在签合同的时候, 必须要把触发的条件和再次检查核实的周期都给写得清清楚楚、牢牢固定下来,绝对不要留下那种可以“另外再商量”的模棱两可的话头。
还有一条内容是非常容易被忽视的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那就是管网资产移交标准。在特许经营期满之后, 设施应该如何进行验收、折旧应当怎样计算、遗留下来的缺陷应该由谁来进行兜底处理。如果这些事项不写进补充协议里面, 那么在项目到期的时候发生争执和扯皮的概率就会极其高。
供水协议示范文本有哪些坑
服务标准条款这部分是雷区。示范文本只是写了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就完事了, 但是二次供水情况、管网漏损比例、关于停水通知的时间限制这些详细指标没人去约束, 如果真发生了纠纷, 法院最后也只能判定存在合理注意义务, 这对原告和被告来说都是不清楚的。
还有另外一个坑, 这个坑在于不可抗力这个定义的方面。洪灾到底算不算在里面、具体持续了多长时间才能触发免责条款、关于复工义务应当怎么去进行界定这样的问题上,文本示范版所提供的内容全是一些兜底性质的表述。
由于地方层面没有去细化这些内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所以一旦出了什么事情, 也就谁也说不清楚具体的责任究竟是在哪里了。
示范文本仅仅构成了整体框架, 而地方的具体细则才是填充其中实际内容的关键部分。在正式签署之前, 应当把关于水价、服务范围以及资产移交这三项重要内容拆解成详细的清单, 并逐条进行比对核对这种做法, 其效果要比从头到尾重新阅读一遍原始合同原文要更加有效和实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