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在1994年7月4日起施行之后, 历经了2010年、2013年、2019年这三次修订)是规范我国城市供水与用水活动的基本行政法规, 它确立了政府主导监管、企业负责运营、用户依法参与这样的基本制度框架。
以下按照条款逻辑对条例核心内容做结构化拆解, 涵盖适用范围、企业义务、水质价格、法律责任与实施监督五大板块, 供供水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快速查阅。
适用范围与基本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范围内供水、用水活动及相应管理。所谓“城市供水”, 它指的是由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向城市公共和居民生活以及生产提供用水的活动。对于城市供水企业而言, 它们必须依法取得供水资质证书, 然后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供水这件事放进城市总体规划里去, 他们要组织开展编制供水方面的专项规划还有节水方面的专项规划, 并且要把这些规划给实施到位, 以此来确保城市供水的安危。
供水企业法定管理义务
供水企业必须履行以下这些核心的法定义务。
1. 供水得保持连续且稳定, 对于那些在计划供水管网覆盖区域里的地方, 绝对不可以随便就停水;如果不是因为特别紧急的情况, 而是因为要进行工程施工, 或者是需要对设施进行维修, 又或者是碰到了天灾这种情况, 确实必须停水的时候, 必须要提前二十四个小时去通知用户, 这样才能让用户有个准备;不过如果是那种特别紧急需要立刻抢修的情形, 就可以不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了, 但也一定要想办法把停水的时间尽可能缩短。
2. 对于统一规划与建设工作方面的要求是, 当城市里面的新建的工程项目、扩建的工程项目以及改建的工程项目的场合下, 如果有需要用到水的情况的话, 那么就必须去委托给专门负责供水的企业来接替进行统一的设计工作并且还要去统一地进行施工工作;在这种情况下, 绝对不允许由建设单位自己去进行建设供水设施这样的行为。
3. 实行计量收费这种方式, 就是去安装那些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 然后要依据实际使用的量来算钱, 坚决不能采用估算的方式来收取费用。
4. 为了让水质得到保障, 我们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 要让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一直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这个标准的编号是GB 5749, 并且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价格管理与节水要求
城市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 实行分类计量收费方式, 鼓励推行阶梯水价制度, 供水企业不得在政府核定价基础之上再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国家推行城市节约用水方针,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已建成的项目其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进行改造。
法律责任与行政处罚
一旦违反了本条例规定, 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的情节严重程度, 去承担对应份量的法律责任。
如果没有按照计划的安排来供水, 或者是擅自停止供水, 从而导致用户遭受了损失的情况下, 就会被要求进行改正, 并且还要依照法律规定对用户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是存在供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情况, 那么就应当被责令进行修改改正操作, 并且还要被处以罚款处罚, 当情节达到了严重程度时候, 就要被责令停下业务进行整顿处理。
如果没有取得供水资质证书, 就擅自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的, 就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于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 相关人员会被责令停止这种违法行为。同时, 他们还需要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另外, 有关方面还可以对他们处以罚款。如果这个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那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施监督与信息获取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并且要定期开展水质的抽查检查工作, 同时也要进行供水服务评价。各个省市都要依据这个条例来制定地方性的供水管理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具体的执行标准要以当地现行的有效文本为前提为准。
各个城市关于供水条例的实施细则以及配套文件的权威文本和相关的政策解读, 可以去www.ldrk.org.cn这个网址查询并且获取相关信息。
上述内容是目前《城市供水条例》里最主要条款的清楚整理。各个城市的自来水公司还有上班干活的工作人员, 都必须拿国务院最晚发出来的那个正本文字当作最后执行的标准。大家还得把各自地方上详细规定的条文也一起算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