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这个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在1994年的时候发布的, 也就是国务院令第136号, 它施行到现在已经很久了。
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的, 它的适用范围是全国范围内的城市行政区域, 主要针对的是其中的供水和用水管理活动, 这部条例一共包含了五章内容, 总共有三十三条规定, 它涉及的范围很广, 涵盖了供水设施的管理、水质的保障、怎么制定价格、还有供用水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方面, 可以说, 在城市供水这一领域里, 它是最基础的一个全国性法规, 也是大家必须遵循的重要依据。
供水企业核心职责
城市供水企业需要去保证连续不断地, 还要稳定地进行供水, 不能够随便就中断。
如果是遇到了像施工啊, 设备维修这样的特殊情况, 确实是需要停下来供水, 那就要提前二十四小时以上, 用发公告或者写书面通知的方式告诉那些受影响的用户;要是因为紧急出事导致停水了, 就得在发生事故之后的第一时间去通知用户, 然后要拼尽全力、尽最大努力赶紧恢复供水。
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的设施范围, 是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与用户专用管道的接口处开始算起,再一直到用户端的自来水表这里为止。在这段距离中的管道, 还有相关的附属设施, 这些内容的维护工作都需要由供水企业来承担。
水质标准与检测要求
供水企业所提供的饮用水的质量, 必须完全符合国家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中所规定的强制性指标。供水企业一定要负责建立针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的制度, 每月至少要检测一次, 检测结果需要按照规定的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布。
如果用户对供水的水质存在疑问和疑义时, 那么用户是完全有权要求供水企业来进行复审检验的, 供水企业是不可以拒绝的, 并且需要在规定的时限之内反馈复审的结果。
水价制定与收费规则
城市的供水这项服务其价格是由政府来定价或者是由政府给出一个指导价格去让它执行的, 在制定和调整这些价格的办法里面, 需要去遵循那些能让成本得到补偿、能够有合理程度的盈利以及能够去促进大家节约用水这样的原则。
如果要对城市里的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的话, 那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去组织起价格听证会这个活动, 并且要充分地听取到用户群体以及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想法。
对于那些不属于居民类的用户来说, 如果他们所使用的超出核定用水计划量这部分的水费, 是需要去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这种模式的, 而具体要进行加价的幅度则是由地方的价格主管部门来进行核定的和公布的。
居民用户主要权益
居民用户依法享有以下核心权益。他们可以获得符合卫生标准的持续饮用水供应。在计划停水期间, 他们会获知替代供水安排及恢复时间。如果对水费计算存在异议, 可以向供水企业或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发现供水管道损坏、水质异常等安全隐患时, 可以向供水企业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违规行为与法律责任
要是没有拿到供水资质证书就擅自去干城市供水的经营事儿的话, 那会被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来勒令把那些违法的行为给停下来, 还会把这个里头赚来的钱全都给没收掉, 然后再罚一笔款。
要是说供水企业它自己没有去保证那个水的质量能够达到标准, 或者是自己随便就把供水的线路给停了, 再一个就是对于那些设备啊之类的东西维护得不对头, 以至于搞出了让用户受到人身伤害还有财产损失的这么个情况来, 这种时候呢, 它就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去承担起这个民事赔偿责任来。
各城市都可以根据那个叫作《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 来制定属于自己地方的供水管理办法, 还可以再弄出一些更细致的实施细则, 具体的那些条款内容, 要以当地政府最新发布出来的那个最新版本为准。
要是想看这个条例的完整条文、地方上配套的那些文件, 还有最新的修订动态的话, 可以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那边的相关服务平台看一看那里的权威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