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干了整整十五年的时间, 专门做水务这一行。我亲手处理过分布在三十多个不同城市的供水特许经营协议。虽然示范文本提供了一个必须遵守的底线框架, 但是, 各个地方在财政能力、管网实际现状以及用水结构方面, 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如果把这固定的标准直接拿过来套用, 那么出现差错和漏洞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几乎可以说是十有八九都会出问题。
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怎么用
在文本里面的“供水服务标准”这一章部分, 各地的情况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别。老工业区那种旧有的管网密度, 跟新建设的城区相比完全是两个级别。关于日均供水量以及漏损率这样的指标,你完全不能强行统一套用。
我平时一般建议先把当地的水务局在近三年的时间里实际运行的数据拿出来对照一下看看。对于那些你们在实际情况中达不到的标准条目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就需要在协议的附件里面单独把它们列明出来处理。千万不要为了省事或者形式上统一而直接硬套使用文本里的原文标准规定内容。
价格调整机制的文本描述得过于笼统不足够具体,仅仅只是写出来了一句“按物价部门核定”这样的话。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大家必须要把调价周期、计算公式、居民和工业用水分档全部都规定得非常明确和固定。如果不这样的话, 等到五年之后再来谈价格调整的问题, 就会变成各说各话、无法统一的情况。
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哪些条款易纠纷
关于“政府无偿收回经营权”这一事项, 其具体的触发条件在文本里面写得非常含糊, 根本看不清楚。比如连续两次年度考核拿不到合格成绩这样的说法, 到底不合格的判定标准由哪一方来确定、考核的流程具体要怎么走、当事人是否拥有申诉的时间窗口, 这些细节内容全都缺少细化说明。
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前, 把涉及到的考核指标单独整理成附件表格的形式, 然后把每一条项目的打分规则和具体操作办法都清清楚楚地逐项列出来, 这样做是为了避免留下任何可以让对方钻空子的模糊空间。
退出机制的条款仅仅规定了需要提前六个月发出书面通知。假设企业突然决定撤出, 那么这个月份里居民用户的用水权益应当如何予以保障? 水厂设备进行移交期间的过渡时限究竟有多长? 原文文本中没有提及这些潜在的漏洞, 你必须要将这些内容补充进协议里面。
价格调整公式和考核指标附件, 这两样东西, 就是整份协议里面最容易出事的地方。所以在签字之前, 你一定要让法务部门审一遍, 也要让技术线的人审一遍。千万别觉得那是官方出的文本, 就闭着眼睛签了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