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是依据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 以及《云南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来制定的。这个规定适用于施甸县行政区域内关于城市公共供水及其使用管理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担任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角色。它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服务基本标准
公共供水方面的单位应该要去做一件事情, 那就是按照国家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来持续地、稳定地把水供应出去, 并且还得确保在那管网的末梢那里的自来水的_QUALITY合格率不会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关于供水的压力、还有水质方面, 都得达到规定的那些标准。如果不是计划内的停水, 那就得提前二十四小时去公告一下。如果是那些会影响用户生产生活的情况下的停水, 那就必须得提前七十二小时去通知别人。
用水与缴费规范
用户应当按规定对计量装置进行缴费, 不可以私自地去转供水、不可以改装或者拆除那些计量装置。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抄表的周期来及时地产生账务账单, 用户可以在缴费通知单上面所写明的那个期限之内去把费用给交了, 如果说逾期超过了30天这么长的 time, 那么供水单位是可以加收违约金的, 但是不可以采取直接断水这样的方式来进行催收啊, 必须先要书面地进行通知并且经过30日的催告期之后才可以依法来处理这件事儿。
设施保护与禁止行为
任何的个人或者是单位都不可以自己做主去挖开城市供水管道还有那些附属设施, 也不允许对它们造成损坏, 或者把它们给拆掉。
另外呢, 在供水管道以及它的附属设施里, 那个用来测量最低控制压力的站点周围十米这个范围之内, 不准动手去挖土取土, 同时也不能堆放一些很重的东西, 如果在供水管道所划定的保护范围之内要开展施工活动的话, 那么在动工之前, 必须提前拿到供水单位的同意才行, 并且还得把安全防护的一些措施全都给做好了才行。
违规处罚
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 并且做出了下面说到的行为, 那么供水方面的管理部门就会命令你立刻停止做那些不对的事情。然后会给你一定的时间, 让你去把应该补办的手续补办好, 或者让你赔偿因为行为带来的损失。此外还会罚你的款。
对于那些没有获得供水许可就擅自进行供水行为的, 将会被处以一到五万元的罚款。
如果有人员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 私自接上了供水管道, 或者导致了管道遭到了损坏的, 那么就要被处以2000元之上、2万元之下的罚款。
逾期不缴水费且经催告仍未缴纳的,处应缴水费1至3倍罚款。
一旦行为构成了犯罪, 那么就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规把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去处理, 以便依法追究行为人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监督与申诉
如果用户, 或者相关的单位, 他们对供水服务质量, 还有收费问题, 也包括停水之类的情况, 有不一样的意见, 那么可以在他们知道这些情况的开始起算, 在六十天的时间期限里面, 向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书面的申诉, 这个部门也就是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 应该在十五个工作日的时间长度里给予答复, 那些用来投诉和打电话举报的号码, 以及受理的这些具体流程事情, 大家都可以去施甸县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上面查询看一看, 也可以去www.hbsfqeduy.cn这个网址上进行公示并查询。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对于原来那些存在的、和这项规定内容不太一致的条款来说, 应该按照这规定的说法来处理, 供水单位呢, 需要在每个年度向那个主管部门去提交关于供水运行的报告, 这样子的话, 就可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也可以接受相关的审计检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