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办法:城市供水条例实施细则 执行中最容易卡住的点

我在供水站工作, 这一干就是十五年, 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 我有一个最直观的感受, 城市供水条例实施细则并不是那种只贴在墙上给外人看的文件, 而是我们在每天进行管线巡查、抄录水表数据以及处理紧急抢修任务的时候, 必须随时拿出来翻阅和参考的实际操作指南, 把这个问题说得更明白一点, 这部细则非常清楚、明确地规定了究竟应该由哪些人来负责管理, 具体要管哪些范围的事项, 以及一旦出现问题之后由谁来承担最终的责任, 正因为这些界限和责任划分得如此清晰, 我们这些在执行一线的具体工作人员, 心里才会感到踏实和有信心。

供水条例实施细则管什么

在实施细则里面存在一条最容易被大家所忽略的内容, 该内容指向第二十四条关于非经营性用水设施在移交环节所具备的时限方面的要求。当小区的供水管道连接至总表之后, 物业管理方会认为这并不是属于自己应该处理的业务范围城市供水条例实施细则城市供水条例实施细则,而供水企业一方则会表示产权并没有完成过户手续。

城市小区供水改造工程管理办法_城市供水条例实施细则_供水条例对居民用水的影响

这种状况导致问题处于一种卡在中间的尴尬境地之中, 如果此时发生了漏水的情况, 将会出现没有人前来进行维修的现状, 用户在进行投诉时, 会将意见直接反馈至12345热线平台, 导致相关部门都无法承接或者处理该事项。

另外涉及第二十八条, 那是关于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问题。在非常多的老旧居住小区里头, 水箱清洗的工作基本上一年都没有去做过哪怕一次。但是相关的细则文件上面写得是非常非常清楚的, 规定了每一年至少要清洗最少两次。

不过当这个规定落到基层实际工作里去的时候,就会面临缺少经费、缺少人员、还有缺少制度衔接的各种各样的实际困难。这些负责的人员心里面其实也都知道相关规定是怎么回事, 但是在执行环节上确实是有差距的, 所以一旦遇到上级部门来检查验收了, 他们就会想办法临时去补造相关的记录。

供水细则违规怎么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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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二条这几个部分, 其中核心的逻辑是实行阶梯式的罚款办法。在第一次发生违规情况的时候, 处理方式是发出警告并限定时间进行整改, 只有当多次反复犯错误的时候, 才会上升到行政处罚的层面。

这种先讲道理、后动罚则的设计是非常实用的, 但是它有一个前提条件, 就是必须要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台账来支撑。如果没有相应的记录存在, 那么想要实施处罚就无法执行, 到最后恐怕只能依靠“口头提醒”来处理了。

实际的执行工作里, 最大的困难点就在于究竟由哪一方来进行认定这个环节。供水企业在这个过程里, 它既当服务的提供方, 又当被监督的一方。如果让它自己去检查自己, 这等同于让裁判人员同时也去当比赛里的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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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相关的细则条文里写了清楚, 规定是由负责供水的行政管理部门来做出认定这种判断, 但是实际情况是, 在很多县城之中, 根本就没有配备专门从事执法工作的有编制的专业人员。所以那一张纸写的规定, 就直接地悬在了半空中没有办法落地。处罚的权力无法落实到具体存在的某一个人身上。

我经历了这么长的时间, 心里觉得这个详细的规则条文本身其实是没有问题的, 然而所有的问题都集中出现在了最后执行的那一小段路程上无论是人手不够还是没有台账可以查, 或者是各个部门之间无法很好地协同合作, 只要其中有一样东西是缺失的, 那么这份文件就会永远只停留在纸面上, 没有人会去真正关注它, 随便翻开看了两页之后也就把它合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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