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城市供水条例》, 其文告编号为国务院令第101号, 再加上那些配套的执行规范, 这些东西全都是用来管理和提供城市供水服务的法律依据。下面这些内容, 是关于核心条款以及最新的执行要点所作出的官方解释。
条例基本概况
《城市供水条例》是由国务院在1994年颁布并且开始施行的, 这个条例是适用于城市规划区里面的城市供水事业的开发和建设方面的。同时, 它也适用于城市供水和用水的管理方面。
条例里已经明确了城市供水是要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监管分离”的基本方针的。而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是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的。
最新执行要点
1. 水质标准升级: 在目前现行的执行规定里面, 城市供水的必须得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这个数字和名字也就是GB 5749。
然后那个提供供水这个单位的, 应该要去建立一个关于水质的检测制度, 而且这个检测的制度是要覆盖到整个流程的。对于出厂的那个水, 还有管网的末梢那里的水, 都要定期进行检测, 并且要把这些检测结果公开出来让大家看得见。
2. 在应急保障机制强化这个方面, 城市供水的主管部门应该去制定出相应的供水的应急预案, 以便能够确保在遇到像枯水期这样的情况时, 或者遇到突发的污染事件、重大的事故等情形时, 依然能够有供应的应急之水, 并且需要让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的供应处于一个优先于其他各个行业用水的地位。
3. 一户一表改造这项工作在持续不断地推进着, 我们是按照“谁受益、谁承担”这样的一条原则, 正在分步骤地完成对原有的那些共用计量水表进行的分户改造工作, 最终是要做到抄表到户、收费到户这样一个状态。
4. 价格管理: 在控制城市供水价格这件事上面, 它是实行由政府进行定价的模式的, 那当涉及到制定以及调整那些供水价格的环节的时候, 就一定得去经过那个什么听证程序的一个过程才行, 绝对是不可以再把盈利当做为目的来搞的了。
还有, 就是居民们日常生活用水这块区域, 它是有办法来实行一种阶梯水价的政策方式的。
核心义务与禁止行为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 一定要保持供水的连续状态, 还得按照规定的压力以及规定的需求量向用户提供用水, 如果确实需要停止供水的话, 就必须要在提前二十四小时的时间点之前通知到各位用户, 而且绝对不能擅自地进行停水操作, 同时也不能降低所供应水的质量。
在属于供水设施保护范围的区域内部, 不得举行会影响供水设施的安全性的各种活动, 这一点是明令禁止的;另外, 对于私接、改装以及拆除供水设施的行为, 也被绝对地禁止掉了;同时, 还要记住不可把那些不属于生活类的水源接入到针对居民的日常生活所设立的供水管网之中。
违规处罚
要是有人违反了条例里面的规定, 供水主管部门会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 并且还要处以罚款;如果因此导致他人遭受了损失, 那就得依照法律来进行赔偿;一旦行为构成了犯罪, 就要移交给司法机关去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具体的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要以各个地方的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查询与监督
大家可以通过各省市供水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 还有那个所谓的全国供水行业服务平台, 也就是网址为 www.ldrk.org.cn 的那个地方, 去查询本地关于供水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查一查水质公报的情况、看看投诉渠道是啥样的, 以及了解听证公告的相关信息。
一旦用户遇到了供水方面的纠纷问题, 可以直接拨打当地的供水服务热线,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请求。
本条例的解释工作, 是由国务院下设的、主管城市建设的行政机关来负责进行的, 同时, 各个省级行政区的人民政府们, 也是可以依据各自当地里面的实际情况, 来制定出属于他们自己的具体实施办法出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