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来颁布的这个行政法规,它的目的就是要去规范这个城市的水进行管理的工作, 同时要保证供出来的水能够达到质量标准, 还能够对这个水资源进行一个合理的开发和发展, 这个办法是适用于那些已经建立起了城市供水系统的城市, 这里面也包含了县城的这样的一些地方, 所以它也是给供水企业, 还有用水单位以及相关的部门主管人员规定出来必须要遵守的一个基础性的法律法规, 而这个办法的核心目标其实可以概括成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确保在城市里面生活所需要用的水以及生产活动中需要用到水, 都能够做到非常的安全, 状态也很稳定, 而且达标的要求也能够满足。
管理职责与体制
城市人民政府里面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它是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之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城市的人民政府, 它应当要去制定城市供水的发展规划。要把这个规划, 放到城市的总体规划里面去。并且要依据这个规划, 去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事情。
城市里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它是负责统筹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的。对于那些新建的、扩建的或者是改建的城市供水工程, 必须得要经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都是不可以擅自就去改变城市供水管网的布局的。
水质与服务标准
城市供水这一个事情上的企业, 它们是必须得非常严格地按照国家的, 也就是那个《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它后面有个括号GB 5749, 来提供合格的饮用水的。
供水企业它们还应该在水源的地方、出厂水的地方, 还有管网末梢的地方, 分别去设置那些水质检测点, 它们要定期地公布一下关于水质的信息, 以便能够接受那个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了。供水压力以及水量等等情况, 必须是够满足用户的正常用水的需求的这个标准的。
如果是说到了那个非计划停水的环节, 那么企业是必须要提前整整24个小时的时间来通知到用户这边的, 如果说是连续停水超过了一些规定的时限的这种情况的话, 那么供水企业还是应该说要提供一些临时供水措施的。
供水设施保护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这些设施里包括有水厂、有泵站、有管网、还有水表等。在供水设施保护的范围以内, 人们是禁止倾倒有害化学物质的, 也是不得擅自接驳取水的, 更不允许损坏或者移动供水管线。
假如因为工程建设的原因, 需要停用或者改动供水设施的话, 施工方必须先事先征得供水企业同意, 并且要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这样做的经费是由申请方来承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是移动城市供水设施的。
用水管理与节水
现在城市里是执行那种计划着用水和节约着用水的这样的一套制度, 所以那些搞供水的企业, 它就应该是去把那种计量水表给安装好, 然后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也得做到位, 收费的时候必须得按照那个水表上显示的读数来收钱, 这是明确禁止的, 就是如果连表都没有的话, 或者那个表坏了还在继续用, 但是还是照着估算的那个量来收钱。
再一个事情, 就是对于那些消耗水量比较大的这种项目, 它必须要得到那个管水的那个主管部门的审批才行, 用户要是超过了最后期限还不交那个水费的话, 那么供水企业就可以再加收一笔叫什么滞纳金的钱, 如果是连着两个算费用的时段都一直欠着不交的话, 供水企业已经发了书面的通知催他交了, 可他还不交的话, 这种情况是可以依法地把供水给停掉的。
法律责任
你要是违反了咱们这个办法里的规定, 没有经过准许就自己跑去搞城市供水的经营活动, 那主管部门就会勒令你马上停止这些违法的行为, 把你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的那些收入统统给没收掉, 还要另外罚你一笔钱, 要是弄坏了那种用来向城市送水的设备, 并且因此造成了别的损失的话, 那你就得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 因为是那个负责供水的企业出了什么事故才让用户蒙受了损失的, 那么这个赔偿责任就得由那个供水企业来独自承担, 如果是在这个主管部门里面工作的人, 他们利用手里的权力胡作非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话, 那就按照规定给他们一个行政上的处分, 要是他们的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到构成了犯罪案件了, 那就移交给司法部门去处理。
适用范围与修订衔接
这个办法从一九九四年的七月一日起就要开始实行。各个省市可以根据这个办法来制定自己的实施细则, 但是这些细则可不能和上层的法律规定起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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