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签之前必须看懂这几点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这两个部门联合发布的, 各地在签订相关协议的时候, 基本上都会把这份文件当作最基础的参考底本, 不过里面的条款内容往往过于通用化, 当真正要将其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中去执行的时候,至少有五个必须要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地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要是这些必须改动的点没有被妥善处理或者故意忽略掉的话, 会在后续的工作环节中引发各种各样的麻烦事。

供水协议示范文本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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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许经营期"这一项中, 虽然示范文本只是写着"由双方协商确定", 但在实际操作的环节里, 我们必须把具体的年限给明确地定下来。我曾经见过一个地级市的例子, 当时并没有把年限写死, 结果后来企业就打着"协议里面没有约定到期可以续签"这样的理由, 足足拖延了三年之久, 说什么都不愿意移交管网设施。

另外, 关于"计量表更换周期"这件事情, 它默认的状态是六年, 然而南方地区的水质是比较软的, 实际上过了三年, 计量表的精度就会产生漂移的现象, 如果不把这个特定的条款给改过来,那么最终计算出来的水损率究竟应该算在谁的头上这件事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就会变得不清楚且说不明白。

特许经营条款哪些必须改

水质标准那一栏里面, 示范文本引用的是旧版的卫生标准, 在2023年修订之后, 这个标准里新增了好几个检测项目, 如果不去修改所引用的这个标准的版本, 相关企业可以还是按照那个旧的标准来执行操作, 这样一来, 负责监管的那一端也就没有办法拿到实际有效的抓手来进行管理了。

不可抗力这个条款它只提到了自然灾害, 但是目前城市内涝的情况是非常频繁的。管网被淹这一类事情算不算不可抗力这一点并不明确。修复的费用究竟由谁来承担也没有写清楚。如果不把这些事情写得明明白白的话那么每次下暴雨的时候都要重新扯皮产生纠纷。

那个示范文本仅仅构成了一个安全性的底线, 它绝对不是能够达到最优水平的方案, 如果我们拿着这个格式条款直接就去进行盖章签署的操作了, 这样的行为就等同于把那些最为棘手且具有模糊性权责地带的全部问题都遗留到了未来去处理之中, 而在签订协议的过程完成之前, 我们对协议内容进行整改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性花费, 要比等到合同签订完毕之后再去打官司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便宜得更加非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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