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编号是国务院令的一百五十八号。它是我国在城市供水这一块的基础性行政法规。它适用的情况包括, 在城市的范围之内去从事城市供水的活动。它也适用于生产用水的管理和生活用水的管理。
这一段条文对核心内容做了梳理。它的内容涉及企业资质的规定。它还有水质的标准。它包含用水户应当履行的义务。它还规定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这是供相关的主体去对照着执行的参考。
供水企业管理与资质要求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持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水资质证书, 这才能够从事城市供水方面的业务。供水设施的建设过程必须符合关于城市供水的专项规划, 只有经过审批之后, 才可以进行施工行为。
对于新建、改建以及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来讲, 应当将其纳入到整个城市的总体规划之中, 并且还要配套建设二级泵站、净水厂等这些相关设施。
城市供水企业是绝对不能擅自就停止供水的, 如果是因为设备进行检修而需要停水的话, 就必须得提前24个小时通知到用户, 要是停水的时间超过了4个小时, 那就必须得上报给主管部门来备案。
水质标准与检测公示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供水企业需要建立一套水质检测的制度。对于出厂水、管网水以及末梢水, 每一天至少要检测一次。在检测的时候, 要涵盖菌落总数这项指标, 还要总大肠菌群, 再加上浊度、余氯和重金属等等一系列指标都查一遍。
另外一边,供水企业每个月必须要把水质检测的结果向用户公示出来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同时还要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搞的定期监督抽检这件事。用户对水质表示不满的话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是能够向当地负责供水的行政机关, 或者是卫生监督的相关机构去提出申请复核检测的。
用水户权利义务
城市的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是不允许出现拖欠的情况的。对于供水设施, 应当进行合理的使用, 不可以擅自地对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进行改动、迁移或者拆除的。
如果用户发现了供水设施有漏水的现象, 或者是发现水质出现了异常的情况, 应当及时向供水企业进行报告的。城市的供水企业应该定期的向用户公布水价的构成, 以及收费的标准和计量的方式的, 并且要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的。
法律责任与处罚
根据条例规定的那个第三十条一直到第三十六条的内容来看, 要是有人出现了以下这些种行为的话, 那么这些人就会遭到行政部门作出的那种行政处罚这种结果是逃不了的。
如果没有经过正式的批准, 就偷偷地去做城市供水方面的工作, 那么相关管理部门就会命令你要马上停止这些不正确的行为方式, 并且把你通过这些不正当手段得到的所有收益全部收走, 还要让你面临最高五万元人民币以下金额的罚款。
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如果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那么就要被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以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的话, 就要吊销其供水资质证书。
如果用户发生了窃水的行为, 或者是擅自更改了公共供水设施的情况, 那么相关的部门会责令用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正, 并且可以对用户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 如果这些行为导致了相应的损失出现, 那么用户就必须承担赔偿的责任。
如果是由于施工方面的原因, 导致了供水设施的损坏情况出现, 并且还没有进行赔偿的, 就会受到罚款的处罚, 罚款的具体金额范围是一万元以上并且不超过十万元。
查询与参考渠道
这个条例的解释权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有,各个省市可以根据他们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然后呢伽师新梅产业, 每个城市的供水主管部门会在他们官网上面定期地更新关于本地供水管理的通告还有水价调整的这些相关信息。
如果你想要查看相关的条文原本的原文以及各地配套的这些办法的话, 你可以在那个行业参考的平台www.ldrk.org.cn上面去检索查阅, 这样就可以获取到最新的修订版本以及地方执行的口径了。
以上所呈现的, 乃是《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核心条款之中的标准解读。所以呢, 各个相关的主体在涉及供水建设的环节里、在运营管理的环节里、在日常用水的环节里, 以及在处理投诉事务的环节里, 都必须以这一条例本身作为依据, 同时也必须以地方层面的实施细则作为直接依据来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