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这份文件以国务院令第158号的名义发布, 发布时间是在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 随后在二零零七年进行了修订), 它是用来规范我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的核心行政法规。
这个条例一共由七章和四十五条组成, 它明确了从城市供水的规划开始, 到建设环节, 再到运营阶段, 以及用水管理和随后的监督处罚等一系列全链条的制度内容, 下面的部分将按照章节的顺序来梳理其核心内容, 以供你进行快速查阅之用。
适用范围(第2-4条)
这个条例是管城市里头的供水还有用水活动的。“城市”这个词儿指的是直辖市、市,以及镇。“供水”这个事儿说的就是那个城市公共的供水的企业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还有那些自建有制的单位, 给那些城镇里的用户去提供的, 像生产用的水、生活用的水、消防用的水这样的一些东西。
在城市里头搞供水这个事业, 得照着“统一规划、统建统管、严格管理、确保安全”这个总的方向去弄。各个级别的地方政府呢, 都应该把这个城市里的供水事业给放到那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计划里头, 还要去保证它可以一直稳定地好好地发展下去。
供水单位主要义务(第14-22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它是必须地去履行以下这些法定的义务的。
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里面规定的那个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对于出厂水还有管网末梢水, 要定期进行检测;而且检测结果得公布出来让大家都看看。
实现连续供水这一情况时, 必须做到非计划性质的停水需要提前二十四小时把通知发到用户手中, 而如果遭遇紧急抢修事件就可以采取先停止供水随后再发通知的做法, 不过一定要以尽快恢复供水状态为行动目标。
必须保障水压, 使得管网的末梢处的水压不能低于零点一四兆帕的同时, 也不可以任意地停止供水。
关于收费方面的规范要求是, 需要去执行由政府来制定的供水价格, 并且不可以随便地自行加价。另外, 也不允许在收费的时候搭车进行其他的收费行为。
在设施维护这一个方面,具体就是要对供水专用设施负起责任去进行维护和管理工作。通过这样的方式杭州市上城区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最终的目的就是确保这些设施能够处于一个正常运行的状态。
用水户权利与义务(第23-27条)
用水户在法律上拥有拿到合格水质的权利, 同时他们应当按时缴纳水费, 他们不得擅自改装供水设施, 他们不得移动或者拆除供水设施, 他们不得把城市公共水源私自转供其他人使用, 他们不得在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来抽水, 他们必须确保供水设施不受到任何危害。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34-4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他们要负责自己管辖区内城市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具体的主要处罚标准有下面这些:
对于未获得合法验资资格就擅自开展城市公共供水业务的行为, 主管部门会做出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活动的决定, 并且针对这一违规情形处以一万到五万元的罚款。
对于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活动这一行为,要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具体的罚款金额在一万元整到五万元整之间。
对于转供行为、偷接行为、以及擅自改动供水设施的行为, 将会被处以1万至5万元的罚款。
因为管理存在不当的情况, 从而导致了水质遭受污染的事故发生, 相关责任方将会被责令进行改正, 并且会被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这一行为构成了犯罪, 那么将依法追其刑事责任。
查阅与更新提示
本条例经过了国务院的多次修订。各个省市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 来制定地方的实施细则。我们建议大家通过官方的渠道来获取最新且有效的版本。关于更多的城市供水管理政策的解读内容, 以及地方条例对照方面的内容, 您可以访问 www.ldrk.org.cn 网站进行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