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的法律定位与核心结论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这个文件, 它是属于一种行政协议。它是这么签订出来的。一方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主管部门。这个主管部门通常就是住建局或者水务局。另一方是社会上的资本方。他们之间依法签了这份协议。这份协议的适用, 需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具体适用的规定有两个。
第一个是《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它的文号是发改价格规〔2021〕559号。第二个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它的文号文件名称就是这样写的, 序号是2015年第25号令。
当这个协议一旦就被签署起来, 那么这两方所拥有的一种权利以及需要承担的一些义务, 就会马上受到法律层面的一种约束力, 于是任何一方都不允许自己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就去随意地改变原本约定好的内容, 或者直接去解除掉这份已经生效的协议文件。
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非常核心的结论是: 关于经营的具体期限、对水质的那种考核标准, 以及在退出时候所对应的补偿机制, 这三个关键点, 就是决定这份协议最终能够成功与否的三条生命线, 所以在正式去签下字之前, 大家必须要把每一条具体内容都清清楚楚地确定下来, 绝对不可以留有一点儿模糊不清的表达, 因为那种含糊的做法, 肯定会变成往后出现各种纠纷隐患的原因所在。
协议必须明确的三大核心条款
(1)经营期限与续约规则。 依据25号令, 供水类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协议中应明确起算时点是以正式通水验收合格日为准。它不是以签约日为起点。还应明确到期前6个月启动续约评估的触发条件。并且要明确续约时水价调整的重新核定程序。
(2)投资责任与水质标准。
社会资本方需要承担管网新建以及改造方面的全部投资义务, 必须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来执行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双重指标检查, 协议里面应该附上年度水质检测报告的模板, 明确不合格的批次数量还有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建议选择按该批次供水量的单价的1.5倍来进行罚款。
(3)退出机制与补偿标准。在协议终止的时候, 比如说合同到期了没有继续续约, 或者政府要提前把项目收回去, 又或者是社会资本方自己主动要求退出, 这些情况都容易发生。
对于这些情况, 我们应当在协议里面把资产移交的清单写清楚, 还要约定好在建工程的结算规则, 以及合理补偿到底应该怎么计算的公式。这样做的话, 就可以避免出现那种清算困难、移交也困难的麻烦事情。
高频疑难与应对要点
| 常见问题 | 处理依据 |
|---|---|
| 政府单方调价是否违约 | 依协议中价格调整触发条款及发改部门批复文件 |
| 管网延伸至协议区域外 | 属新增特许经营范围,须签订补充协议 |
| 不可抗力期间水质不达标 | 免责但须48小时内书面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
签约前核验清单
1. 确认授权文件, 这里的政府批复的文号要和有效期一致;同时这有效期要和协议的期限一致。
2. 需要看清楚这个核价的依据, 它到底有没有去引用现在实行的那个《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3. 争议解决的条款里面必须要把仲裁机构或者是管辖法院给明确清楚, 这样才能避免像那种只写协商不成这样的兜底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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