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在1994年6月发布的, 也就是国务院令第151号。这个条例是我国在城市供水领域里面最基础的一个行政法规。它一共覆盖了六个制度板块, 这六个板快分别是供水规划、还有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用水管理、水质保障以及法律责任。
本次解读是依据目前还在有效执行的条文来做的。我们是按照条款的逻辑, 从表层到深层来一个一个梳理核心的规定。这么做的目的, 是给从事供水管理的从业人员、还有各个用水单位, 以及广大的公众用的, 目的是为了方便大家能够快速查阅和定位需要的内容。
一、管理体制与规划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统一规划, 然后统一建设, 接着统一管理, 并且严格保护的原则, 所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而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去, 还要制定城市供水专项规划, 之后才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城市住宅区、扩建城市住宅区、改建城市住宅区, 应当同步建设配套供水设施,以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以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 以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
二、供水工程与运营许可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取得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核发的这一供水许可证, 方可在后续时间里去从事有关的 city 供水经营活动。而当供水设施竣工之后, 也应当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且要获得合格结论, 同时还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在上述前提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 方才可以正式开始投入使用。
供水企业绝对不可以没理由就停止给用户提供水服务。如果是因为在施工工程或者遭遇紧急突发事件, 并且确实必须得停水的话, 那就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把相关消息告知到用户群体去, 还要及时地向上级的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在管理方面是涉及供水的这种事务, 同时还得想法子把停水的这一段时候尽可能地压缩短一点。
三、用水管理与水费制度
在城市里, 用水这块儿是要搞那个计量收费的, 还得执行计划供水这么个制度。用户你得按照规定的那种用水范围和用途来使劲儿用水, 水费这个东西, 还得按时并且是足额地交上, 别想着把自来水给转手供给别人, 也别私自去接个管子把水取了, 更不许偷那公共供水的东西。
城市里面的供水企业, 得向社会把那个水价和收费标准这些东西给公布出来, 连同服务承诺以及投诉渠道也得一并公布了, 好让人家用户还有社会公众接受监督。
四、水质保障与应急管理
供水企业需要去建立那种关于水质检测的制度, 并且要配备好对应的检测设备以及专业人员。这些企业要遵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对出厂的时候的水和管网里面流动的水进行定期的检测工作。只有检测到数据合格的状况之后, 才可以把水提供给用户使用。
一旦发现水源那边受到了特别严重的污染情况, 而且这种情况已经危及到了供水安全的问题, 供水企业就要立刻去启动应急预案。同时还需要采取一些临时的处置措施, 还必须要向相关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报告。
五、供水设施保护与法律责任
城市的公共供水设施这一类东西, 是被法律给保护起来的, 所以任何的一个单位还有任何的一个个人, 都不能够自己在没有权限的情况下, 去进行挖掘呀还是拆除呀或者迁移呀还是损坏这些行为, 这些都是不被允许的, 如果在某个工程建设的过程当中, 确实是必须要对这些供水设施进行改动的或者是迁移的操作的话, 那么就必须得经过那些负责水的主管部门的人的批准才行, 而且相关的费用呢, 是需要由那个搞建设的一方来出的了。
如果一个人没有拿到供水许可证, 就开始从事经营活动, 那么主管部门就会责令他停止这些违法的行为, 并且没收他得到的所有非法收入, 同时还要对他进行罚款。
如果有人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擅自停止了供水工作, 或者损坏了供水设施, 从而给他人造成了损失, 那么这个人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那些存在偷水行为或者是私自连接水管取水的用户, 供水企业有权追回他们应该缴纳的水费, 如果这种情节变得非常严重, 机关便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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