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与制定依据
《辽宁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依据了《城市供水条例》, 那个文件号是国务院令第158号, 还有《辽宁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这个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事情。具体来说, 包括县城和建制镇。范围涉及公共供水的各个方面, 比如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以及监督。
办法明确了一个原则, 就是城市供水要实行统一供应。还要做到连续, 不能断断续续, 要不间断地供应。负责主管这些事情的部门, 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由他们来负责。
供水企业主要义务
供水企业必须要有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 在有了这个资质的前提之下, 才允许进行正常的运营工作, 与此同时, 必须要承担接下来提到的以下几项核心的责任和义务:
1. 连续供水义务是说要除了那个计划的检修, 还有那种抢险抢修的情况以外, 是不能自己随便就不供水了的, 如果要是计划要停水的话, 必须要在那事情发生之前的48小时, 先把这个情况公告给用户知道,如果是那种抢修导致的停水, 要及时地通知用户, 然后, 等到条件具备以后, 就要尽快的恢复供水。
2. 水质保障义务是指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必须进行严格管控, 其水质状况必须完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GB 5749规范, 相关部门需要每日开展常规性的水质检测工作, 至于具体的检测频次以及涉及到的项目范围, 都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来执行, 同时还要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的水质信息。
3. 管网维护义务是, 要把供水管网的压力保持在规范的范围之内。对于城区的管网, 末梢的压力不能低于零点一四兆帕。要定期地进行巡查。还要定期地进行检测。还要定期地进行维护。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漏水损耗。也是为了防止发生二次污染的情况。
4. 安全运营义务这一项内容具体包含了制定供水的应急预案, 还有配备应急的备用水源或者应急的供水设施。当遇到突发事件的时候, 必须优先去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使用。
用户权益与责任
用户是有权去按照国家规定的水价标准来得到合格的水。如果发现停水通知发送不及时, 或者水质不达标等情况发生时, 他们可以向供水企业或者是相关的主管部门去进行投诉。
用户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来交付水费, 绝对不允许盗用城里的公共供水服务, 也不准自己去随便改动、移动拆掉那些供水设备。
当用水户要去安装二次加压设施,或者是把备用的水源接入城市的管网里面去的时候辽宁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这个行为必须要先得到供水企业的同意, 同时还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防止腐蚀, 也要采取措施来防止污染。
水质检测与信息公开
供水企业这个事情, 它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来设置水质化验室, 而且对于出厂的水来说, 每天都要进行全项检测, 至于管网的水呢, 每周至少也要检测一次主要控制项目。
在县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得定期对供水的水质进行监督抽检工作, 这些检测结果是要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如果用户对水质存在疑心的时候, 那么他可以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去申请检测, 或者是向供水企业那边去申请检测也是可以的。
水价管理与违规处罚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调整须经成本监审和听证程序辽宁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擅自停止供水, 或者没有按照标准来保证水质, 这些行为将由主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且可以对相关责任方处以罚款, 如果因为上述行为造成了用户损失, 那么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话, 除了需要补缴水费之外, 还要按照非法用水量的一定倍数来加收水费。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监督与申诉渠道
如果是对供水服务有不满或者是有其他意见的, 这些情况下是可以去通过下面的这些相关渠道来反映问题的。
1. 您可以拨打那个供水企业所开通的二十四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以便及时咨询相关事宜。
2. 可以向位于所在地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投诉。
3. 在涉及到水价争议这个问题上, 可以向同级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进行复核。
4. 如果当事人对那个行政处罚的结果感到不满意的话, 那么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向相关的行政机关申请进行行政复议, 或者去提起诉讼。
该办法规定,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每年向社会公众去公布那个供水服务质量的考核结果, 这样能够接受大家的社会监督。各个市还有县级地区可以参考这个办法, 然后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 但是制定的那些具体标准肯定是不能低于省级里所规定的标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