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在进行城市供水管理的时候, 是遵循所谓的核心原则的, 这个核心原则被表述为保障安全、规范用供、权责清晰。这是依据了《城市供水条例》(其中的国务院令第158号明确提及)以及《云南省城市用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是结合了施甸县本身存在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的。
该规定适用于施甸县城规划区以及供水管道所覆盖的那些范围内的活动。具体的活动包括城市供水活动, 也包括城市用水活动, 还包括这些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主体为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并且该部门也是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至于具体运营工作则由县级供水企业负责。
供水保障核心规定
作为供水企业而言, 应当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 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在具体的指标方面, 末端的浊度不得超过1NTU, 而管网末梢的余氯含量则不能低于0.05mg/L。
关于供水服务压力方面的要求是, 管网服务低压力区的水压不低于0.14MPa。对于特殊地区的压力情况, 在经过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 但是其最低限值不得低于0.10MPa。供水企业每年都要让自己的供水合格率保持在百分之九十六以上, 这个数据得稳稳地达标。
要是因为施工的需要, 或者因为要检修设备, 必须临时停水的话, 那就一定要在提前四十八个小时的时候通知到用户。与此同时, 还得去主管部门那里备案, 把情况说清楚。万一遇到了突发事故导致停水, 那就必须要马上报告给相关部门讲清楚状况。并且, 最迟不超过十二个小时的时间,就得恢复供水。
让用户能尽快用上有保障的水施甸县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这是硬性规定的要求。
用水管理规则
凡是处在施甸县城市供水范围内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依法向供水企业申请装表接水, 取得用水户号之后方可用水。
禁止出现以下几种行为: 一是私自接管、绕表用水, 二是擅自向其他用户转供, 三是在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挖掘取土、倾倒废弃物, 四是损坏供水计量器具或者擅自拆卸供水计量器具。单位用户年用水量超过主管部门核定计划百分之二十的,实行累进加价水价。
法律责任与处罚
根据相关的规定施甸县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是明确的。如果有人未经过授权就接管或者盗用供水资源, 将会被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 并且可能会被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若是这种违规行为导致了损失的话, 就需要依法进行赔偿。
另外, 如果供水企业擅自中断了供水服务, 并且没有提前通知相关用户, 主管部门会责令其改正, 并且有可能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破坏供水设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依法移交给机关处理。
监督与信息公开
施甸县负责供水的管理部门杭州市上城区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是会在每一年的日子里, 向社会大众去发布那个关于供水水质的检测报告的, 同时也会发布供水的服务的满意度的信息的, 还有行政处罚的情况的, 以此来接受公众的查询的, 如果用户是对供水的服务有争议的事情的话, 那么就可以向对应的供水的企业或者是向县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的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的举动, 相关的有关部门, 应该是必须在15个工作日的时间之内, 给出答复的。
完整条文和最新修订版本是可以查到的, 你可以在施甸县供水管理信息服务平台(www.hbsfqeduy.cn)上面进行查阅。这个平台也会同步更新供水中断公告、水质月报, 还有收费标准调整通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