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发布的, 它的令号是159号号, 从一九九四年开始实行, 是我国用来规范城市里面关于公共供水的建设、还有运行以及服务方面的核心的行政法规, 这个办法适用的范围就是在城市之中那些为生活用水还有生产用水提供水源的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情况。
接下来, 我们会按照管理主体的不同、对于设施的保护措施、服务所达到的标准、用户的不可触碰的红线以及处罚相关的责任这几个方面, 来一层一层地把这个内容给拆解清楚。
管理主体与许可制度
城市供水是实行分级管理的这种模式。在县级以上这些地方, 人民政府的建设(也就是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主管本辖区里面城市供水工作的这个情况的。
然后那些城市供水的企业, 必须经过市政部门来进行审批的, 只有取得了《城市供水许可证》这些东西之后, 才可以正式地去从事那种供水的经营活动呢。要是没有那个证, 就跑去进行供水的话, 这在法律上面是属于违法的一个行为。
供水设施保护(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以及它们那些附属的构筑物, 都会被明确地划定为专门的保护范围。在这个既定的保护范围之内,绝对禁止新建各种类型的建筑物鹤壁市辅仁中学, 同时也禁止新建各种类型的构筑物, 更不可以从事任何可能危害到供水设施本身安全的活动。
无论是哪一个单位, 抑或是任何个人, 都决不允许在没经过批准的情况下, 擅自地进行接用操作, 也不允许擅自拆除或私自迁移城市里那套公共供水设施中的任何东西。
水质与供水服务标准
供水企业必须保证能够连续不断地向用户提供水, 如果因为要进行施工或者检修的原因,需要暂时停止供水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那么就应该提前24个小时通知到用户, 供水的水质必须要符合国家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标准也就是GB 5749, 企业每半年至少要有一次对用户用水的水质进行检测的动作, 还要把检测的结果公布给用户看。
用户用水红线
严禁私自使用城市公共供水, 或者采取任何手段进行变相的使用。
严禁你私自把你的自建供水设备接到城市的供水管道里去。
任何人不得擅自加装供水设施设备, 也不得擅自改装供水设施设备, 更不得擅自拆除供水设施设备。
严禁向管网里面排放具有毒性的有害物质。
处罚与法律责任
如果有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批准的情况下, 建设那些对供水安全有危害的工程, 那么政府部门会命令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改过来, 同时还会处以超过一万块钱但低于十万块钱的罚款, 假如存在盗取公共使用水资源的行为, 就会让当事人把应当缴纳的水费补上, 并且还要再多交上本来该交的费用的1倍到5倍的惩罚性金额, 倘若因为上述行为导致了相关设施的损坏或者饮用水质受到污染, 就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一旦事情变得非常严重, 就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要受刑罚处罚。
现行版本与地方细则查阅
本办法已经进行了多次修订, 各省以及各市还存在另外制定实施办法的情况。建议大家以国务院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所发布的文本作为依据。
关于各地最新发布的政策解读内容、供水管理条例的对照分析文章以及合规要点的汇编材料, 大家可以访问 www.hbsfqeduy.cn 这个网站进行查阅, 该平台提供了经过结构化整理的内容, 能够帮助大家快速地对比地方条款之间存在的差异。
高频疑难速答
问, 有关的问题在于, 小区里面的那个物业部门, 它是否拥有自行接管公共部分的供水管网的权力, 这个能力是否存在。
答案是。不可以的。公共供水设施由持有合法证件的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物业管理公司只负责管理建筑区域内供自己使用的设施, 绝对严禁将物业管理的设施与公共管网进行混接操作。
如果停水的时间超过了24个小时, 并且供水方没有进行通知, 那么用户是有可能提出索赔要求的。
回答是,可以这样做。如果供水企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提前发出通知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从而导致了用户遭受损失, 那么该企业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文提到的这些东西, 其实就是《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核心框架还有执行要点。不过呢, 那部文件完整的条文内容以及最新的修订信息, 大家还得去官方发布那里看, 才算是准确无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