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先说清楚这个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它其实就是现在管着城市里公共供水活动的那个最核心的行政法规, 然后呢, 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咱们的城市用水安全, 顺便也得把供水单位和老百姓这两边的合法权益都维护好, 另外还必须得确保喝到肚子里的水能达标, 最后本文就是对着目前还在生效的那些条文来的, 专门针对这个条例里的关键内容做了一遍系统的梳理工作, 这么做主要是为了给供水企业还有那些搞市政管理的部门和相关的从业者提供一点参考, 让他们知道该怎么照着去做。
适用范围与主管机构
本条例在适用范围上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以及针对该行为进行的管理活动。具体而言, 城市公共供水涵盖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及那些拥有自建设施且开展对外供水的企业, 利用其自身专用管网向用户所提供的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
至于监督管理职责, 则规定由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内部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予以统一监管和检查, 在通常情况下这些部门是指住建局或者水务局。
供水企业资质要求
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经营活动的人,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拿到供水资质证书, 还必须满足下列这些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必须有经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供水水源。第二个条件是供水设施、设备等必须符合城市供水的要求。
第三是供水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第四个是具有保证供水的水质检测设备和能力。如果一个单位未取得资质却擅自进行供水工作, 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金款。
水质标准与监控
城市的供水的水质, 必须是要符合国家那个《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也就是那个GB 5749的。供水的那些企业, 得去建一个那个关于水质的日常检测的制度。
然后, 要跟着国家标准规定好的那个检测的那个频率, 还要检测那些指标, 最后把那个检测出来的结果, 报给那个主管的部分, 让她们存案的。任何的一个人或单位, 都不可以, 在供水的那个管道还有它附属的那些设施的周围, 在规定的那个范围里, 排放那种污染的物体或是倾倒废弃的玩意儿。
用户权利与义务
用户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来支付水费, 不可以私自去改变水的用法, 不可以把水转给别人用, 也不可以干扰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供水企业不可以随便停止供水;如果是因为抢修、或者检修必须要临时停水的, 应当提前24小时发公告告诉用户, 停水超过6小时的, 需要向用户说明原因并且尽快恢复供水。
罚则与法律责任(重点条款)
对于那种还没有拿到供水资质就擅自开始搞供水的这种行为, 相关的部门会责令其马上停止违规操作行为, 并且要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理, 罚款的金额会在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这个区间内进行确定。
因为饮用水的水质没有达到规定标准, 从而给相关方面带来了经济损失的, 那么就需要依法进行赔偿的工作, 同时还会被追加罚款的处理措施。
对于那些没有经过允许就私自把水管和公共管网连起来的, 或者有偷水行为的,管理部门会下令让他们马上停下这些违法行为, 而且要罚他们至少五百元, 最高要罚到五千元。如果情节严重的话, 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停止供水的措施。
如果在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内部, 进行了那些危害安全的活动, 那么就会被责令必须在特定的期限内完成改正, 并且会被处以罚款, 罚款的金额是在1000元到10000元这个区间之内。
最新修订要点
在近年进行的修订工作里, 着重强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也就是明确指出了非常用水加价标准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来核定, 同时还增加了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主体这一事项的界定, 此外, 还将供水管网漏损率管控纳入到了企业考核之中, 并且进一步细化了针对突发事件, 比如水源污染、管道爆裂等情况的应急响应程序, 各个地方在其执行过程中可以结合自身情况, 结合省级实施细则来进一步细化那些操作标准。
查询与合规指引
当供水企业以及相关的单位在开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或者是应对行政检查, 又或者是在对用户的投诉进行处理的时候, 一定要拿这个条例还有本地省份配套的实施办法作为基本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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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的内容是根据当前仍然有效的法律条文来整理的, 具体的执行标准应该参考各个省市的最新实施细则, 如果法规发生了修改, 那么就要以国务院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版本作为最终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