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58号)是一项行政法规, 这项法规是用来对城市供水事业进行规范的, 它的目的之一是保障城市用水的安全。
它适用的范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单位, 以及城市中那些自建设施来进行供水的区域。它的核心目标是非常明确的, 第一个目标是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正常供应。第二个目标是维护供水安全。第三个目标是提高供水服务质量。
适用范围与基本定义
在本办法里头, 所提到的“城市”这个词儿的意思, 指的是那些直辖市、市、镇, 还包括那些经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建制镇。所谓“城市公共供水”, 这说的是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那边, 借助像取水、输水、净水、配水这类的一些设施, 然后来提供给大伙儿的生产用水以及生活用水。
如果说是利用自己建设的这些供水设施, 来给本单位内部或者是那些特定的用户进行供水的这种行为叫做自建设施供水。总而言之, 只要凡是在上述所说的这个范围之内,去从事有关供水的这些活动的话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那么就都需要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内容。
核心管理条款
1. 供水规划与建设: 城市人民政府应该把城市供水这一项事业, 放进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计划里面去进行安排, 并且还要制定出一个关于供水的专门发展规划出来。
如果是涉及到新建、扩建或者改建这些供水设施的工作的话, 那么这个工作必须得和它将要建设的那个地点的整体规划同步地去开展。不管你是哪一个单位或者是哪一个人, 都绝对不允许你在那个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里面, 去做一些那些可能会危害到供水设施本身安全性的活动行为。
2. 水质标准: 城市里的公共供水的水质, 必须要是符合国家公布的那个《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才行, 那个标准的代号是(GB 5749)。
至于那些负责供水的单位, 得先被他们所在地的那个城市里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检测过了, 而且得是合格的了, 这才能够把水供应出去。还有, 那些正在用水的单位,在用这个水之前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得自己去检测一下这个水质, 检测结果如果不合那个格的话, 那么这水是绝对不可以给人喝的。
3. 供水定价: 城市公共供水的价格, 它是根据供水的成本来确定的, 并且实行政府定价的政策。具体的实施办法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来制定的, 供水价格的调整是必须经过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的, 同时也要实行明码标价的方式, 这是不允许加收任何除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4. 供用水合同指的是,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及那些拥有自建设施并提供水服务的单位, 必须按照规定的分期水量标准、水压要求、时间安排以及双方约定的具体时间, 向那些非生活类的用水用户供应水。
而那些用水户呢, 则应当按照规定去缴纳水费, 一旦超过了期限还没有缴清, 供水单位就可以从逾期那天算起,每天加收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5. 设施保护: 这是针对城镇公共供水管道以及它的那些附属设施的。我们要划定一个范围杭州市上城区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就是在这个设施的外边线两侧, 各5米的宽度范围内。在这个地界里, 绝对不允许新建任何建筑物, 也不允许新建各种构筑物。
同样也不准进行取土的活动, 不准挖砂, 更不准采石。此外, 还严禁堆放那些会对供水设施造成腐蚀作用的物品。也绝不容许堆放其他会引发污染的物品。
违规行为与处罚
这种行为是没有经过正式的同意就去自己操作城市公共供水相关的生意业务, 一旦被发现有这种情况时, 就会受到来自专门负责管理城市供水的机构的处理, 具体来说会要求立刻关停这些违规的活动举动, 将因为做这些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全部经济利益全都进行收缴处理, 同时还要被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罚款。
如果在城市的公共供水管道的上面去干那种擅自接管的事情, 那么就勒令你去改正这个错误, 并且还要罚你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在那些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里面, 要是去干了某些会危害到这些设施安全的活动, 并且最后还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的话, 那就得依法把损失给赔偿了, 一旦这种做法构成了犯罪的话, 就会去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如果供水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去保证供水的水质, 那么主管部门就会责令它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同时还可以对它处以罚款, 罚款的金额是一万元到十万元不等。
主管部门与监督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那些城建部门、卫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价格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协同进行管理。
用户, 是有权对供水质量这件事儿, 还有水费收缴的情况, 以及服务态度的好坏等等事情, 进行监督, 并且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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