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这个由住建部在1994年7月1日起, 也就是建设部令第57号的时候制定, 后来在2007年进行了修正。它是我国城市供水这块地方基础性的部门规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把它制定了发布出来, 各地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就得依据这个方法来实施管理, 还要进行执法操作。接下来就要把它的核心规定和执行要点一项一项地梳理清楚。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 也就是含县城在内的行政区域里面自来水, 这个字包括了生产和输送、还有供应以及使用管理的活动, 它涵盖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包括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向外部用户供水的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同时也包括各类用水户的用水规范。乡镇农村的供水管理适用其他专门规定, 所以并不在本办法的范围之内。
主管部门与职责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地一般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水务局), 是依法对城市供水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体。它的主要职责,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编制并且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二)审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三)核定供水价格, 并且对这个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四)核发、年检以及吊销供水经营许可证;(五)对供水的水质进行监督管理;(六)处理与供水相关的投诉事项。(七)调解涉及供水的纠纷。(八)查处供水领域内的违法行为。
供水企业五项核心义务
1. 水质达标: 城市里的自来水的品质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这个文件里头写的那种要求, 也就是GB 5749这个编号的标准。
做供水工作的企业得把从最开始的水源, 到中间制作清水的过程, 再到送到用户家里管道终点的全套环节都管起来, 并且定下制度来做质量检测。还要按规定的次数向大家公开关于水质的信息, 以此来保证大家在用水的时候是安全的。
2. 连续稳定供水:如果不是因为抢修紧急的事情, 或者是发生了突发事件等情况, 就千万不要自己擅自去把城市的供水中断掉, 要是本来就有计划在停水的话, 就应该提前24个小时用公告那种形式去通知那些会受到影响的居民用户们, 并且还要非常清楚地说明好哪些地方要停水, 大概会停多久这么长的时间, 还有什么时候能够将水资源恢复供应给老百姓使用。
3. 设施保护: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周边, 并且在那些规定好的保护范围里面, 是绝对禁止去挖坑、取土的, 也是严禁倾倒那些有毒有害的物质的, 同时也不允许去做其他任何会让供水安全受到危及的行为。不管你是任何单位还是个人, 都不可以损坏城市里的公共供水设施。
4. 规范收费, 这意味着城市供水的价格是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对价格进行核定的, 那么供水企业必须严格要求按照核定的价格来收取费用, 是绝对不可以。在定价之外, 再去另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的。
5. 应急保障: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水源与抢修物资杭州市上城区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配备专职抢修队伍。要确保在管网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形下, 最大限度保障基本生活用水。
用水户主要义务
供水工程与管网管理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改造与扩建应当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里面去。对于新建的工程, 还有扩建的工程以及改建的工程, 只要这些涉及到用水的情况, 其供水设施应当与城市供水管网保持同步设计, 同时保持同步施工, 并且还要保持同步验收。
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以及流量等等指标, 应该要能够满足用户正常用水的需求, 而供水企业则负责管网的日常维护工作, 并且还要进行定期巡检。
法律责任
当供水企业出现水质没有达标, 或者是擅自中断供水供应, 再或者是违规加价进行收费, 还有损坏了相关设施但却没有在及时的情况下进行修复等情况发生的时候, 就应当由负责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来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且可以根据相关法规给予罚款处罚, 如果事情情节严重的话, 就会吊销该企业的经营供水许可证。
对于用水户来讲, 如果他们存在私自接管水表、偷窃水资源等违法的行为现象, 那么供水企业有权向主管部门打报告, 请求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假如在过程中造成了供水设施的损坏或是水量的损失情况的发生, 那么就必须要由做出违法行为的那一方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配套制度与地方细化
在城市里, 进行供水活动必须拿到经营许可证, 这是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的一部分, 所以要是没有拿到这个证, 就不允许从事城市供水的经营活动, 各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呢, 可以根据这个办法来制定各自的地方的实施细节, 在供水价格的调整机制方面、设施保护的具体范围方面、处罚裁量标准的方面以及供水服务规范的方面,都可以做出更详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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