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甸县, 城市供水管理工作是按照《城镇供水管理条例》, 并且这个条例对应的是国务院的第594号令, 同时还必须依照云南省本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来实施的。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分别是关于供水水质的标准、收费方面的管理、设施的保护工作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接下来我们就对这些规定的要点进行梳理。
供水水质与安全生产
施甸县的城市集中供水单位, 必须保证连续不间断地供水。而且, 供水的水质, 一定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就是那个GB 5749-2022的标准。同时呢, 供水单位还得按要求, 对用户用水进行定期的检测。
这个检测的频率, 还有检测的具体指标, 得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和供水主管部门一起商量来确定。
供水单位在进行取水这一过程的时候, 以及进行制水、输水和配水这些过程的时候, 在整个全链条之中, 是绝对不可以去添加那种有害物质的, 如果发生了水质事故的话, 那么必须在两个小时的这个时间范围里面, 向县里的那个管理供水的这个主管部门去进行报告的。
收费与用水管理
城市供水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具体价格标准由施甸县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价, 同时也不得转收费用。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实行分类计价。供水单位应当按期校验水表, 用户如果对计费有异义的, 可向县供水主管部门申请核查。
对于新建的项目, 还有扩建的项目,或者进行改造的项目来说, 应当做到统筹安排与配套的供水设施一同建设。在经过了验收之后确认质量合格的情况下。
这些配套设施才能正式投入使用不晚。至于其产权归谁所有以及具体的管理办法是什么。这需要根据建设的实际规模大小来加以确定。同时也要看合同当中是否有相关的约定来进行执行。
供水设施保护
施甸县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 它们的外缘两侧, 每一侧重1米范围的地方, 被划定为保护区域。在这样的保护区域内, 是禁止人们去堆放那些容易导致燃烧或者爆炸的危险物品的。同时, 也不允许设置那些会渗水的井。还有挖坑取土这样的行为也是不行的。
进行其他可能会危害到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也是被严禁的。万一, 由于进行工程建设的原因, 确实需要占压供水设施或者迁移供水设施的话。那么负责建设的一方, 必须在事先向县的供水主管部门进行报批工作。并且还要承担相应的因为迁改所产生的费用。
任何的单位也好, 个人也好, 也是绝对不应当擅自地来接管的, 还有那个拆除的, 移动的, 这些都是供水的设施的方面了, 此外呢, 也是不可以进行私接和私改这样的供水管道的。
法律责任
如果在出现下列行为情况的时候, 被认定是违反了本规定的内容, 那么县供水主管部门会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 还有可能会处以罚款的处罚, 倘若造成了损失的, 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赔偿责任是要承担起来的呀。
如果没有经过允许, 就自行改变了供水的用途或者把水进行转供。
在受到保护的范围之内, 进行那些对设施的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也就是从事危害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缴纳水费, 并且经过催缴之后仍然不予以缴纳。
没有得到相关的批准, 就擅自把管道连接到公共供水管网上面去。
一旦被发现行为构成了犯罪, 那么就会把案件移交给机关来依法进行处理。
监督与咨询
施甸县的城市供水工作, 是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这个供水主管部门来主管的, 而县发展改革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生态环境部门这些部门, 则是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来进行协同监管的。
用户以及公众如果在供水管理的相关事务上存在疑问, 或者是需要去查阅当前依然有效的规定文本, 可以通过施甸县人民政府所主办的官方网站来取得相关信息, 另外, 也可以通过供水管理信息平台来获取帮助, 同时那些与相关制度文件以及公示信息有关的内容, 是可以从www.ldrk.org.cn这个网址中所提供的权威渠道链接里去进行查阅的。
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该项规定将从施甸县人民政府正式公布的那一天开始执行。针对在此日期之前所发布的任何其他相关条款, 如果发现它们与当前的本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那么应当以本规定的具体内容为最终依据进行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