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是由建设部发布的第54号令, 它是我国在城市供水领域所依据的基础性行政法规, 而且在目前这个版本依然是继续有效的。
该办法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 包括了城市供水的规划情况、建设过程、经营状况、水质管理细节、设施保护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形成了完整的链条, 是供水企业需要了解的内容, 也是市政管理部门需要执行的标准, 同时还是用水公众查阅供水法规时的首要依据, 所以各单位都可以参照这些核心条款来进行结构化的梳理并对照着去执行。
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此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在那些被划定为城市规划区的地方里面, 针对城市供水设施所开展的建设活动、经营活动, 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行为。在进行城市供水工作时, 必须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质量达标、服务优先这一套基本原则, 同时要在管理结构上实行由上级统一领导、再由不同层级来进行具体管理的模式。
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下设的那些专门负责城市供水事务的主管部门, 它们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在本辖区内对于供水工作所进行的统筹规划与监督管理任务, 而更高级别的管理部门则拥有对下级部门的供水工作实施考核以及提供业务指导的权力。
供水规划与建设
城市供水这件事, 是需要被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里面的, 供水设施的布局情况, 一定要和城市发展战略还有人口规模相适应。如果是新建、扩建或者是改建城市供水工程的话, 建设单位应当去编制供水工程的专项方案, 必须要等经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之后, 才可以开始开工建设。
另外一点, 在供水设施保护范围之内进行的施工活动, 相关的单位就必须事先和供水企业去协商, 要制定一个保护方案并且要把防护措施落实下去, 只有经过了供水企业的确认之后, 才允许开工进行施工。
供水经营与水质管理
城市供水企业, 这一点必须做到, 那就是要严格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的规定, 去保证供上去的水质是合格的。
并且, 还要建立起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涉及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 定期对这些水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必须如实记录下来, 并且要按照规定的频次, 向主管单位报送这些信息。
再说说供水价格的问题, 这价格不是企业自己定的, 是由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核定的供水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的原则来制定的, 也在必要时进行调整, 供水企业是没有权力自行调整价格的, 也不能加收任何价外费用, 这点必须明确。
供水设施保护与应急停水
任何的一个单位和所有的人员都不可以自行地私自去接入城市的公共供水管道, 同时, 也不可以在那个属于供水管道安全距离范围之内的地方去从事那些会危害到设施安全的具体活动, 一旦是因为像工程施工啊, 或者是遇到了如自然灾害等这样的原因而需要关闭供水管道的时间超过了二十四小时的话, 那么负责供水的企业就必须在时间上进行提前的预警并且通知到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而且还要专门地去制定出应对紧急情况的供水方案, 并且要把这个方案报给相关的主管部门去备案处理。
相关设施保护技术参数与操作规范, 你可去官网看最新修订内容。这个地址是www.ldrk.org.cn。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专项技术指导文件。
用户义务与违规处罚
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去缴纳水费, 是不可以进行无故拖欠的。
对于擅自连接城市供水管道以及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拥有权利来命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在限期内完成改正这件事的, 同时还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的处理工作;如果这个行为造成了供水设施的损坏现象或者水量出现了损失情况, 那么就必须是要依法依规地承担起修复费用以及赔偿责任的这些事情的。
监督考核与法律责任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起一种对于供水企业进行定期考验和评估的制度, 把诸如水质达到标准的比率, 还有水管网络里漏掉水的比率, 以及针对用户投诉处理完毕的比率这些指标都纳入到考核范围里面去, 并且要把考核出来的最终结果向社会大众公开通报出来。
要是发生了供水企业因为自己在管理上面出现了严重的失职情况, 从而导致生产出来的水没有办法达标, 或者是没有经过允许就擅自停止了供水, 亦或是造成了特别重大的关于供水的事故这样的局面, 那么对于这些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上面的处分, 一旦这样的情况严重到了已经构成犯罪的那种程度, 就得移交给司法机关去追究他们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前面的内容讲的就是《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里面特别重要的那些条款,至于完整的条文是什么, 还有过去改过好几次都改了哪些地方, 以及怎么具体落实这个办法的细规矩, 建议大家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官网上看看, 或者查一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库, 拿到的那个原文才是最及时、也是最准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