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城市供水条例被简称为条例。它是规范施甸县城市供水活动的一项政府规章。它也是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权益的文件。该条例的制定依据包括城市供水条例和云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其中城市供水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第十六号令。这部规章适用于在施甸县城规划区内的各项相关工作。这些工作覆盖供水的规划部分。这些工作也涵盖建设的环节。运营阶段也在其管理范围之内。监督管理工作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
一、供水服务区域与管理责任
条例里讲清楚了, 施甸县的城区供水服务区域包含了县里面的建成区, 还有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具体的边界是谁来定呢? 是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获得授权进行供水的企业来划定的, 然后报给县人民政府进行批准, 最后要向社会进行公示。
供水企业必须得做到, 那就是保证全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地、并且要稳定地进行供水工作。要是因为设备检修或者遭遇了突发状况, 所以导致需要停止供水的, 相关方就应该提前二十四个小时的时间,通过发布公告或者发送短信等各种方式来通知那些会受到影响的用户。
至于单次停止供水的时长伽师新梅产业, 一般来说是不超过四个小时的, 但是如果超过了四个小时的话,那么就必须去启动那个应急供水方案。
二、水质与管网压力标准
供水企业的出厂水质量以及位于管网末梢的水质施甸县城市供水条例, 必须能够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县卫生健康部门需要按月对水质情况开展抽样检查工作, 并且要将抽检的结果向社会公开。
在供水管网的客户端, 其服务的压力水平应当保持在不低于0.14MPa的状态。对于高层住宅这些存在增压需求的用户,具体的增压落实工作由供水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协商来确定并执行。
三、水价与计费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这一块施甸县城市供水条例, 它执行的是阶梯水价制度, 具体的分档阈值和对应的单价, 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也就是价格主管部门来进行核定, 在上报给德宏州人民政府备案以后, 才正式执行。
非居民用水以及特种行业用水这两类, 是直接按照分类价格来计算收取的关于水价调整的事情, 必须依法依规组织听证会, 听证会的公示期不少于三十天。
四、居民用水权益保障
用水户在依法的情况下, 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投诉权的。供水企业是不可以搭售那些与水费没有关系的费用的。供水企业也不得因为用户拖欠了水费, 就擅自进行停水的操作, 必须是要履行法定的催告程序之后, 才可以去实施停水这个动作。
如果是因为供水设施本身存在质量缺陷, 或者是由于企业方面的责任所导致的导致用户遭受了对应的财产损失这样的情况, 那么此时的供水企业就应当是依法地承担赔偿责任的。
五、投诉渠道与监督机制
供水服务监督投诉的电话, 是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进行统一的公布的。用户也是可以通过施甸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是通过指定的线上平台来提交投诉的, 相关的责任部门是必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来对处理结果进行书面的答复的。条例的执行情况是要接受县人大常委会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如果您需要获取该条例的完整文本, 您也可以选择去施甸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查找和下载, 在那里您可以看到历次的修订版本, 请前往“政策文件”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