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 它是规范城市供水活动的基本行政法规, 它用来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 也保障工业生产的用水, 由国务院颁布施行, 在适用范围上, 它涵盖城市范围内的供水企业, 以及用水户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该条例确立了“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严格管理”与“保障供水”的基本方针, 明确规定供水属于公益事业, 实行政府定价, 同时实行行业监管, 两者相结合, 构成了其管理机制。
适用范围与主管机关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具体是指城市范围内的区域, 该范围包含了市区、县城镇以及特定的区域在内。在这些区域内发生的, 关于自来水生产与供应的活动, 均在本条例适用的范畴之中。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言, 其下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说是按照地方规定所确定的供水主管部门, 承担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工作的责任。这些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对供水规划的审批事项进行办理, 同时对水质状况进行监督, 还要负责核定相关价格, 并且执行行业内的执法工作。
供水规划与建设
城市供水规划必须被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里面去, 这项工作是由供水主管部门来进行编制的, 然后要报给同级的人民政府, 等到批准了以后才能够开始实施。对于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供水工程, 大家都要遵循那种先搞地下部分然后再来地上部分的顺序, 同时也要遵循先把输配系统弄好之后再建设管网的一个原则。
在那些新建的居住区或者是开发区里面, 配套建设供水设施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这些设施必须要和主体工程同时在设计阶段就考虑好, 在施工阶段一起动工, 最后还要和主体工程在一起交付给用户使用。只有当供水设施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且合格了之后, 才可以正式投入运行。
供水管理与服务标准
供水企业想要开始营业, 必须得先把那个供水经营许可证给拿到了, 而且还得把下面说的这些义务都尽到:
城市供水的状态是保持持续的, 同时也是稳定的, 并且城市自来水的的水质这一项指标, 是完全符合国家的这个所谓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一个要求和规范的。
要保持供水的压力, 在正常用水的时间里, 管网的末梢的压力不应该低于法定的最低标准。
制定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发生停水需提前24小时公告用户(紧急事故除外)。
为了对报修以及投诉进行限时响应这个目的, 所以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服务电话出来。
应当是按照核定的那种价格来进行收费的, 是不允许擅自地对价格进行加价操作的, 同时也是不准许增设那些收费的项目的。
用水管理与用户义务
用水户这个方面, 是一定要去拿那个供水企业开的开户证明的。然后呢, 要去到供水主管部门那里去办那个用水登记手续。最后就按照规定好的那个用途和规定好的用水量来用这个水。下面所说的这些行为都是严令禁止做的:
私接、盗用、转供城市供水管网中的水;
就是没有正当理由, 自己把家里面的水泵和阀门连接到公共管网上去。
在管网保护的范围之内, 进行了那些会对管网的安全造成威胁的施工作业活动。
存在擅自拆除供水设施的行为, 存在擅自移动供水设施的行为, 存在擅自损坏供水设施的行为。
违规处罚
如果违反了这些条例中规定的那些内容, 那么就应该由那些负责供水的管理部門, 或者是由相关的执行法律的机构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那些没有拿到许可证, 就敢自己擅自搞供水的情况, 管理部门会责令他们立刻停下来, 改掉这种不对的做法, 还会把那些赚到的脏钱全部没收掉, 并且要针对他们做的这件事, 罚上一笔对应的数目。
如果有人擅自接管或者盗用水资源的话, 那么相关部门就会责令其改正错误, 并且按照实际的用水量来加收水费, 还会给予罚款。
一旦在进行违规施工的时候, 这个施工行为是发生在管网的保护范围之内的, 那么如果因此导致了一些损失情况的出现, 就必须要去承担赔偿的责任。
如果供水企业违反了水质和压力的相关标准, 就会收到责令限期整改的决定。要是情节变得很严重, 其许可证就会被吊销。
附则要点
这个条例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放了权, 让它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本地实际情况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那些已经施行过这个规定的地区, 在条例修订之后, 发现原来的规定和新的条例不太一样, 不一致的地方都应当按照条例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