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文件, 并且把这个文件发布出来并要求开始执行, 这个文件被称作是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性质属于政府规章, 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对各种活动进行规范, 涉及的活动包括城市供水的规划工作、建设工作、运营工作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这些活动发生在本省范围内,所以适用规则覆盖的是全省的行政区域辽宁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只要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部进行的, 关于城市公共供水的管理活动和提供服务活动的情况都在适用范围里面, 这份办法在制定过程中确定了一些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统一进行规划,进行建设和进行管理辽宁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对于水质要求必须严格, 同时要保障安全, 收取费用方面要做到公平, 供水的质量应该优质, 通过确立这些基本原则, 为供水企业和用水用户这两方面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让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有了法定的规定。
核心制度框架
该办法的具体内容是按照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监督、用户用水、法律责任以及附则,这样一个由部分组成的结构来详细展开的。关于该办法里每一章所涉及的最重要内容, 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 总则: 明确供水管理实行这样的模式, 也就是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监管, 同时由供水企业负责具体的运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供水的主管部门, 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来负责做好供水管理工作。
2. 供水规划与建设: 城市供水这件事, 必须得放进城市的总体发展规划里头去。那些新建的、扩建的或是改头换面的供水工程, 都应当和城市道路还有那个管网一块儿配套着来建, 要做到在设计这个阶段就同步, 在施工这个环节也同步, 到了投入生产运营的时候, 同样得是同步完成。
3. 运营与水质管理: 供水企业必须保证连续、稳定地供水, 出厂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管网末梢处的水质也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并且要按照规定的频率进行自检和定期检测。
4. 用户用水与缴费, 这个方面是这样的, 用水户需要按照规定去缴纳水费。这是明确规定的义务。这里禁止做一件事, 就是擅自改动供水设施。也禁止迁移供水设施。同时也禁止偷盗用水的行为。
5.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方法的行为, 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还包括罚款。还可能要求赔偿损失。
关键执行要求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制度, 这个制度里面的检测设备以及检测方法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至于这些检测记录的保存期限呢, 是绝对不会少于两年的。
城市管网应当对各个区域实施计量管理。管网的漏损率需要被控制。这种控制要在国家标准规定的那个范围内做到。
遇到供水突发事件的情况, 或者是因为管网出现了重大事故的话, 这时候供水企业就应当立刻把应急预案给启动起来去执行, 并且要进行抢修活动, 那么对于这一项抢修工作来说, 其所需要花费的最长时间是绝对不可以超过四十八个小时的;而如果是因为需要有检修的工作进行所以才要停止供水的话, 那么就应当在计划停水之前提前二十四小时发布相关的公告信息来告知广大用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便进入供水设施保护的范围去施工或者堆放危险的物品。要是确确实实需要施工的话, 必须得先征得供水企业的同意。同时还得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来确保万无一失。
用户权利义务
用水户有权利得到稳定且符合标准的供水服务, 同时他们能够对供水的实际质量以及提供的服务质量提出自己的看法和监督意见。此外, 用水户还承担着保护供水设施的相关责任, 严禁去损坏这些设施, 也不得擅自将这些设施进行拆除或者改装操作。
如果是由于用户自身方面的原因导致供水管网出现损坏情况, 那么该用户就必须要负责对此进行修复工作, 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监督与法律责任
供水的主管部门有权利去对那个供水的企业, 它是如何运转的, 还有它的水是不是达标了, 这些情况都可以进行检查和监督, 而那个供水的企业应当是老老实实地把相关的资料提供出来。
如果遇到有人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就取水、偷水或者是破坏那些供水的设施之类的行为, 主管的那一个部门就会按照这个办法的规定来给它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如果这样做的同时造成了损失的, 那么就需要依法地去承担那些关于民事赔钱的赔偿责任。要是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的话, 那么就必须要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施行说明
本《办法》将从哪天开始生效, 那就是在辽宁省人民政府正式对外宣布的那一天。在此之前, 如果辽宁省里其他城市关于用水方面管理的旧规定, 跟咱们今天这个新《办法》有不一样的地方, 就得听从今天这篇新的规定。对于那些有分区的各个市人民政府来说, 可以参照着这篇《办法》, 来自己写出具体的详细操作步骤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