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是青岛市的地方性法规, 这部法规的作用是用来规范城市供水管理, 保障供水安全, 并且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 它的适用范围包括了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大家如果需要了解相关内容的话, 可以参考下文对条例核心内容、适用范围, 还有执行要点进行的系统梳理。
适用范围与基本定义
本条例所定义的城市供水这个词,指的就是由城市里的供水单位来通过城市的供水管网系统向相关的用户持续地去提供生活用水、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的用途用水的这种行为。
在这部条例当中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这个领域的单位, 还有那些进行建设的单位, 以及实际去使用水的用户们, 还包括负责对供水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那些部门, 所有这些主体, 都是被这桩条例规定的范围给约束住的。但是对于那些在农村地区开展的供水活动, 以及自己准备的水源的供水情况来说, 是不适用这项条例的。
核心规定
1. 供水规划与建设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 这个应该纳入到整个城市的总体规划里面去, 由市供水主管部门, 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这些相关部门一起进行编制, 然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后方可实施。
新建建设工程、扩建建设工程、改建建设工程, 都应该配套建设起相应的供水设施来, 如果接入了城市管网的话, 那就是由供水单位来进行统一供应的, 在这里是严禁任何擅自接管的行为发生的。
2. 水质与供水标准
供水单位所供应的水, 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也就是GB 5749这个标准。并且, 要建立起日常进行检测以及定期公示的相关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规范要求。其产权所属单位或者是物业服务企业, 必须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操作, 并且要把记录留存好。
3. 价格与收费管理
城市供水实行政府定价, 依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原则核定。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加价或设立额外收费项目。
4. 供用水双方权利义务
供水单位要保证, 水是一直流的, 状态是稳定的, 如果突然停水不是计划好的, 那么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那些受到影响的用水户。作为用户一方, 应该按时把水费交上, 不能随便去改动设施或者迁移位置以及把它拆掉, 更不能偷用城市里的供水或者是把这些水卖给别人。
5. 应急保障与设施保护
供水主管部门得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这个预案里要写明确应急水源怎么调度, 抢修流程是怎么回事, 还有信息发布机制是什么。任何单位和任何人都不能擅自损坏城市供水设施, 也不能擅自迁移这些设施, 同时还不许擅自拆除城市供水设施。
法律责任
如果是违反了条例所规定的情况, 那么就会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在限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如果逾期还是不加以改正的话, 依法就会处以罚款。
对于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来说, 除了需要补交水费之外,还要处以相当于偷用水量所对应的水费的数倍的罚款。若是损坏了供水设施并且所造成的话大城群众说事, 那么就应当依法承担起修复或者赔偿的责任。
监督与执法
市里面的供水这一块的政府部门, 它们是有责任去管全市的城市供水工作的,要把监督管理这件事给统一搞起来。
如果用户有什么问题的话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是可以通过打那个一二三四五的市民服务热线的方式来反映情况的, 或者是可以通过供水单位那边的投诉渠道去反应的。然后, 有关部门是必须要在规定的那个时间期限内把这个问题处理好的, 还要向用户去反馈这个处理的结果的。
本条例是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制定的, 市人民政府是负责执行以及监督落实的。你要是想查阅这个条例的全文, 包括它最新的修订版本, 必须以在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上面发布的文本为准才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