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2018年进行了修正, 其中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规定, 如果建设单位没有依法去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就擅自开工建设涉水项目, 那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会责令停止建设, 会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一百分之一点到五percent以下的罚款, 并且还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与罚款计算
适用的是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这两款分别是说未报批即开工, 还有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就开工。针对这两类情况, 所适用的处理标准是一样的。
罚款计算规则:
所谓的基数, 就是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 这里面包含了建筑安装工程的费用, 还有设备购置费用, 以及安装费用和一些其他相关的费用, 注意, 它并不仅仅是指建安成本。
具体是这么一个范围, 下限算是总投资额乘以百分之一的那个值。上限呢算是总投资额乘以百分之五的那个值。这个区间到底是多少。执法部门会依据违法的情节来决定。还会依据危害后果的程度来决定。
此外, 相关方面可能会被要求回到最初的样子去, 而这些为了恢复原状所花费的钱, 需要由建设单位来负责支付。
涉水项目叠加处罚情形
有关那些涉及水的项目, 比如说排放、取水、在河道里施工, 还有在水域里面作业等等, 除了上面提到的那些条款以外, 可能还会使得一些其他的条款被触发: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如果没有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就排放水污染物, 相关部门会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还要处以20万至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责令停业关闭。
如果还没有拿到取水许可, 也没有拿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许可, 你就开工了, 那么水行政主管部门会下令让你马上停下那些违规的活动。他们会要求你在规定的时间里把这个手续补上, 或者就把建好的东西拆掉, 并且还会罚你一万块钱到ten万块钱之间的罚款。
对于涉及到多个部门交叉的事务, 我们是按照谁负责发放许可,就由谁来给予处罚的这一条原则去进行单独的立案工作的。在这样的情况下, 是有可能把执行的过程给合并起来的。
处罚执行流程
1. 所谓的立案工作, 其实就是生态环境部门在经过了巡查、举报或者遥感监测这些程序以后, 发现了有违法行为存在的时候, 需要在7个工作日之内把案子立起来。
2. 要求立刻结束建设工程, 并且要在当天或者规定的时间期限内, 把《责令停止建设工程项目违法行为决定书》送到手。
3. 去现场仔细查看, 把施工的台账找出来查阅, 然后把整个项目的总投资金额核实清楚。
4. 作出处罚的这一行为的具体安排是这样的, 在依法告知了当事方拥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这项权利之后, 接着就下达了一份包含了处以罚款以及责令恢复原状这两个具体内容的决定书。
5. 执行与移送这一步骤, 主要是对罚款的缴纳情况进行跟踪, 并办理恢复验收的手续;如果发现涉嫌犯罪的情况, 就要将案件移送机关。
责任人员与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指的是什么, 就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还有那些其他直接的责任人员, 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这是在第三十一条里写清楚的。
关于刑事责任的问题, 可以参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如果因为违规建设而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并且导致了公私财产出现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 那么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 这个罚金可以选择一起缴纳也可以是单独缴纳, 要是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 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而且必须缴纳罚金。
补充说明
那些已经建成的项目, 即便已经被罚款了之后, 也还是必须要去依法办理一下那种环评审批的手续。在还没有获得批准的这个阶段之前, 是不可以投入到生产里面去的, 也不可以进行营业活动的。
由生态环境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最后把这个标准确定为恢复原状的标准。
如果在同一个项目里面涉及到好几项违法的情况, 那就应该分别对每一类情况去进行认定, 然后把它们合在一起做出处罚的決定, 绝对不能够针对同一件事进行重复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