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第158号令, 也就是在一九九四年颁布并在二零一九年进行了修订的《城市供水条例》, 再加上各地为了配合它而制定的实施细则, 这些东西一起构成了规范和约束城市里面供水以及用水行为的关键法律法规体系。
下面我们会从六个具体的角度, 即适用范围、供水管理、用水管理、水价与水质、设施保护, 还有法律责任来梳理《用户提交句子》里面的核心内容, 这样做的目的是方便有关部门的人以及广大公众能够快速地进行查阅。
01.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包含县城)的公共供水活动以及用水活动。所谓公共供水, 是指由城市供水企业经过供水管道来向用户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类型的用水内容。
关于农村供水事项, 还有自建设施所涉及的供水事务, 这些都不属于本条例直接管辖的范围之内, 而是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来进行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02.供水管理核心规定
在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划与管理之下, 应当对城市公共水源井的进行合理设置工作。并且, 在公共水源井周围存在的保护范围之内, 是绝对不可以实施把污水排入的行为, 同时也是不能进行堆放废渣的操作, 更是不能够去设置任何渗水设施的存在。
供水企业准入, 意思就是城市那个公共的供水企业, 它得先经过市政的那个工程主管部门去审查和批准。然后呢, 还得拿到一个叫做供水资质之类的证书。只有把这些都搞定了之后, 才能开始进行营业活动。
连续供水义务: 供水企业应当去保证城市供水的水质是能够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标准, 并且要一直保持着那种连续不断的、不间断的供水状态;如果是因为施工、或者是在需要检修的情况下, 导致需要临时停水的这种情况的发生之前, 应该要去提前24小时的那个时间去公告用户。
计量与抄表: 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已经核准的价格来收取水费, 要使用经过检定并且合格的计量水表, 不得私自调整那些计费等费用方面的方式。
03.用水管理核心规定
用水计划: 在城市里使用水资源的时候, 应当严格做到珍惜和节省,并且要实行一个叫做计划用水的管理制度。城市的人民政府应该去制定出一个关于城市水资源使用的具体计划大城群众说事, 同时要把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绿化用水以及环境卫生方面的用水, 全部统一地进行安排和调度。
禁止行为: 用户不能自己偷偷改掉用水的性质, 用户也不能私下里接好水管或者改装那个供水设施,用户更不可以去盗窃自来水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或者故意阻碍正常的供水工作。
报装与过户: 当用户有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水工程的需求的时候, 必须向供水企业去提出申请。这个申请经过审批通过之后, 才能够进行施工。如果出现了用水地址变更的情况, 或者是用户发生了更名的情况。那么相关方应该在15日之内去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04.水质与水价
水质标准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情况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的要求, 这个标准的编号是GB 5749。另外, 供水的企业这边需要建立起一套检测水质的制度, 并且每个月都要把检测出的详细结果公之于众, 让用户都能看得到。
水价核定: 城市里的供水价格, 要由管价格的部门, 一起去会同那些供水的企业, 大家靠着供水花的成本, 还有合理的利润, 以及老百姓能掏多少钱承受能力这些东西, 综合在一起进行核定的, 这里面是实行分类计价, 还要搞一个阶梯水价的制度。
05.供水设施保护
城市里头的公共供水设施, 这些个东西包括了取水工程、净水设备、输配水管网和公共水站等, 它们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不得擅自把水供水设施给挖掘了, 毁损它, 或者是移动它、占用它;如果要在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内去搞施工, 那么就一定得事先获得供水企业的同意, 并且还得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才行。
06.法律责任
对于那些还没有拿到供水资质证书却擅自进行供水活动的行为, 相关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将会责令它们立刻停止所有违法的举动, 并且没收所有的违法所得资金, 同时还会对涉事者处以一万块钱起步、一直到十万块钱封顶这样的罚款处罚。
用户如果盗用供水, 或者阻碍供水的话, 那么供水企业就可以向这个用户追缴水费, 并且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此外, 如果因为这个原因造成了损失的话, 这个用户就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供水企业没有把水质搞好, 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提前通知大家停电停水的消息, 那么主管部门就会责令它们进行改正。对于那些直接负责的人, 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07.补充说明
各个城市, 像上海、北京、广州呀这些地方的,在国务院发的条令的基础上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自己搞了一些地方性的实施办法, 关于停水要提前多久通知, 阶梯式的水价分成好几档具体是怎么分的, 还有那些设施保护的范围, 都有一些更细一点的规定, 去查那些具体的条款的时候, 得看你所在的那个城市的最新版本的实施条例是什么样的为准, 要多看看当地政府的官方网站或者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的什么修订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