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哪些条款别直接抄

这份《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框架性文件, 在各个地方进行套用的时候, 大家习惯于把整段内容原封不动地照搬过来, 我曾经审核过两百多份这样类型的协议文档, 结果发现, 真正会出现问题的具体情形, 恰恰就出现在那些看起来完全没有进行修改的地方当中。

供水协议哪些条款别照搬

水价调整机制这个部分是非常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示范文本上面写的是每五年协商一次, 但是很多时候城市的通货膨胀速度非常快, 五年的时间根本不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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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常会把这一条改成年度消费者价格指数联动并且三年强制调整一次这样的规定。我会把具体的触发条件还有计算公式都明确地固定下来, 这样的话就可以节省将来产生争执和推诿的麻烦。

特许经营期限也不应该直接就被安排到了最高年限, 也就是满三十年。依据各地的地下管网实际的承载负荷来判断,对于部分城市而言伽师新梅产业, 在十五年后到期就已经足够合适的现象是存在的。

如果强行去套用那个最高上限, 那么当政府在未来时期想要收回相关资产时, 就会立刻被合同条款给死死地困住, 导致想要进行调整也会变得完全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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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违约责任怎么调

示范文本里面关于供水方违约这一项, 内容仅仅写明了要赔偿直接损失这六个字, 这种表述方式实际上非常容易引发没有休止的争议。

我决定把涉及不可抗力免责范围的内容提取出来, 并作为单独的一条款项进行明确罗列, 针对暴雨、地震以及政策变更等各种具体情况逐一进行清晰无歧义的描写,以此来杜绝给对方留下任何可以进行模糊操作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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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一个小问题是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管网维护标准里面仅仅提到了要定期去检查, 但是没有明确写出具体每隔多久巡检一次, 也没有规定出问题的响应时间有多快。如果不把这些事情量化, 那么十年之后在责任划分的时候,就难以说清楚这是你的错误还是我的错误。

示范文本仅仅代表了最低要求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这并不构成最终的标准上限。在签署合同之前, 大家必须拿着当地的供水管理条例一项一项地进行仔细核对。要把里面的每一个表达为协商性质的词语全部替换成表示强制性的必须二字。要把模糊的合理的说法改写成具体的数字内容。这样做了以后, 后面的麻烦事情自然就会减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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