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是一份基础性的合同文件, 它的主要作用是规范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合作开展供水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这份文件的制定依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就是第15号令。
该文本内容非常全面, 覆盖了从供水项目获得特许经营授权、进行投资、日常运营到监督管理以及最终退出等多个阶段的全过程。对于地方供水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者而言, 这份文件构成了一个必须遵循的法定合同框架。
协议核心条款框架
这个示范文本里面有六个核心的部分, 每个部分的条款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 特许经营授权范围,这个需要明确供水区域的边界在哪伽师新梅产业, 还要说清楚服务对象到底是哪些人, 以及特许经营的期限有多长,依据第15号令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30年, 而且还要确定水质执行的标准是什么, 具体来说就是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 投资与建设义务: 在这里面约定好,特许经营者到底要投多少钱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工期要多长, 工程技术标准是什么, 竣工验收的条件有哪些, 还有资产登记的具体要求都怎么弄。
3. 运营与监管条款: 这一部分规定了供水服务指标, 比如出厂水压是多少, 管网末梢压力要达到什么水平, 水质检测频次不少于每月1次, 还规定了信息公开义务, 用户投诉需要24小时响应机制, 并且政府方有定期审计权。
4. 关于价格和收益方面的机制安排: 水价的办法是由政府来定价的, 如果要修改价格的话, 必须完成听证的相关程序, 可以在协议里面设置约束条款, 用来限制收益的上限, 这样可以防止获得超出范围的超额收益。
5. 变更与退出机制: 这里列明了政府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定情形, 例如公共利益需要等情况。资产移交环节按照折旧后的净值进行计价计算。过渡期的最长时限是不超过12个月的内容都要写清楚。还有违约赔偿的计算方式也明确列出。
6. 在争议解决方面, 必须依次约定出协商的办法, 接着是行政调解的办法, 再然后是仲裁的办法, 或者是诉讼的办法。对于管辖机构, 必须在协议里事先就指定好这个事情。
签订流程与关键程序
1. 供水的主管部门要去组织进行那个可行性方面的论证环节, 同时呢还需要去编制出一个叫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的东西, 在这个方案里面要明确写出预期的收益状况, 还有社会资本准入的条件都是什么样的。
2. 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去征集那特许经营者, 也可以走政府采购的程序。那些合格的申请人必须得有三家或者三家以上。只有满足了这个人数要求, 才可以把那个开标的事情给进行下去。这个情况是依据《招标投标法》来的。
3. 在中了标之后, 双方还要对着那个示范文本里的各个条款进行商谈协商。特别是涉及到财政补贴、土地划拨、以及价格机制这样特别重大的条款的话, 一定要拿去给同级政府里的法制机构或者是法律顾问去进行审核才行。
4. 等双方的授权代表把签好字的文件拿出来以后, 就得把这个情况报送去给那边的省级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部门。他们需要对这份材料进行备案处理才行。
5. 将协议的全文发布在省级以及更高级别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面, 同时也需要在水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面进行展示, 这个公开的时间期限是必须保证至少要有7个工作日长的。
签订时高频注意事项
这个示范文本仅仅是一个达到最低标准的框架结构, 地方的相关单位是可以去进行补充以及进一步细化的工作的, 但是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 任何进行的关于补充的条款的内容都绝对不能够与第15号令当中所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产生相互抵触的情况, 同时也绝对不能与《城市供水条例》当中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
应该在特许经营期限快要结束之前的第3年这个阶段, 去启动那个重新招标或者续期评估的程序,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出现服务断档的情况。
政府方需要去把那个“最低水量保证”条款里面的合理的最高限制给设置好, 主要是为了防止形成那种隐性的政府债务, 这里是要依据什么《预算法》的第三十五条来加以约束的。
应急供水保障, 反恐安全预案, 水质事故强制报告, 这些是不可协商的强制性条款, 任何删改行为都会导致协议无效。
权威来源
这篇文章是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就是第15号令)、《城市供水条例》(即国务院令第158号), 还有住建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来写的。
如果你想要完整的示范文本样板, 以及各个省份的实施细节规定, 可以到中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去搜一搜, 然后就可以下载了, 那个网站的网址是www.ldrk.or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