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1994年6月发布, 同年10月施行)是我国城市公共供水领域的基础性行政规章。该办法是现行有效的规范文件。它系统规定了城市供水的规划编制方面的要求。它还规定了设施建设方面的具体内容。
它也规定了运营服务方面的细节问题。此外还规定了水质监管方面的措施。同时也规定了设施保护方面的安排。最后还明确了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这些内容都是供水企业合规经营的根本依据。这也是用户依法维权的根本依据。
适用范围与责任划分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城镇规划区里面的公共供水的环节这些环节, 具体包括规划的制定、工程的兴建、设施的运营运行过程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开展, 在城市里头有那个专门的城市人民政府的供水主管部门出来负责行使行业监管的这个职责事情, 另外对于那些已经拿到了供水许可证的企业实体来说, 它们要承担输水和配水任务的执行责任, 还有确保水质符合达标标准的保障义务, 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维护任务也由其来负责, 至于农村地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或者是那些自备类型的水源工程项目, 它们的处理方式是不直接套用本办这里的法条规定的,而是按照所在地的各个地方所作出的规定去进行单独管理操作这件事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还有如果涉及到跨区域进行跨地域调派与供应水的机制建立协调工作, 由这个省级层面之上的主管部门去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文件予以规范落实。
水质与服务核心指标
城市供水的水质必须持续地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这个标准的编号是GB 5749。供水企业应该建立起一个制度,这个制度是关于对出厂水以及管网末梢水进行定期监测的。并且需要按月去公示水质检测的结果。
如果不是因为紧急抢修这类情况而造成的非计划停水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那么必须提前24个小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在恢复供水之后, 应当对管网进行冲洗和消毒。只有在经过检测并且合格以后, 才可以开放使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同时确保水压、水量以及水质这三项指标都达到标准。
设施保护与施工限制
需要在城市供水管网以及这些管网的附属设施的周边划定一定的保护范围, 具体的宽度是由地方的相关规定来决定的。如果在这个保护范围之内, 要从事像挖掘、打桩、爆破这样的施工作业的话, 那么必须事先和供水企业进行协商, 并且要把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对于那些擅自进行挖掘、占压管网并且造成设施损坏的行为人来说, 除了需要赔偿因为这种情况造成的全部损失之外, 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是因此而造成了大面积的停水事故或者是水源的水质发生了污染的情况, 那么就必须要依法从重进行处理和处罚。
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
如果有不按照规定缴纳水费的情况, 或者有私自接用管网的这种行为, 再有就是转供未经检测的水源这样的事儿, 那么供水主管部门就得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是情节严重的话,就可以暂时扣押或者吊销供水许可证鹤壁市辅仁中学, 如果在这些行为中造成了人身方面的伤害, 或者导致了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 并且构成了犯罪, 那就要移送司法机关去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应用提示
各省市是在办法这个框架的下面去制定它们自己的地方性的实施细则的, 所以, 关于保护范围的宽度, 停水审批权限的问题, 还有具体处罚幅度方面的问题, 在不同的地区是存在差异的。
企业在进行合规审查的时候以及在用户投诉维权的时候, 应当优先去查阅所在地的那个水务局发布的最新公示文件。如果要看城市供水政策的专题解读与合规操作指引的话, 是可以参考那个河北供水教育平台也就是地址是www.hbsfqeduy.cn的那个地方发布的系列内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