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这是国务院第158号令, 它在1994年出台, 后来在2007年做了修订), 是我国用来管理城市供水的核心层面的行政法规, 它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共供水以及用水方面的管理工作。
本条条例对供水规划、设施建设、水质标准、价格管理、用水秩序, 还有各方责任等各个环节的法定要求, 全都系统地进行了规定,这也就是各级政府、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在开展供水管理工作时所要遵循的基本法律依据。
一、适用范围与管辖主体
本条例里所说的城市供水这个词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指的是城市公共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这么一种活动。这种活动是由城市供水企业来做的。企业从城市的水源那里取水。然后对水做净化处理或者做其他处理。随后通过输配水管网向用户持续地提供用水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的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实施统一的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有价格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这些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来协同进行管理。从而形成一个多部门联动的监管体系。
二、核心条款要点
1. 供水设施的规划工作以及建设工作的开展, 城市供水这个事项必须要纳入到城市的总体规划当中去, 供水设施所需的建设用地以及用来建设的资金, 要由政府来统一安排并提供保障。
凡是新建的项目、扩建的项目以及改建的项目, 都必须要按照相关的规划要求同步配套地把供水设施建设好, 只有在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后, 才可以投入使用。
2. 水质保障标准。城市供水的水源、出厂水以及管网末梢水, 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供水企业应该建立水质检测制度, 需要按照规定的频次, 对原水、过程水和末梢水进行检验, 检测结果合格以后, 才可以向用户供水。供水企业还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信息。
3. 关于用水秩序的管理这个问题, 用户这个主体必须按照核定的用途、计量的标准以及规定的价目表去缴纳水费, 这件事是必须要做的, 不能有任何懈怠。
同时这里有一个非常严格的禁止规定, 就是严禁任何人擅自去改变用水的性质, 也严禁私接供水管道, 还严禁偷装供水设施, 更严禁转供自来水, 这四件事是一概不允许的。至于用水单位而言, 他们应当去建立内部的节水制度, 这一点是要落实的, 并且还要鼓励大家去采用节水型的器具和工艺, 以此来达到节水的效果。
4. 咱们来说说价格管理。对于城市供水价格, 现在是实行政府定价制度。定这个价, 得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这些原则来办。由谁来确定? 是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起核定。在计价方面, 它是按照非居民和居民这两类来进行分类计价的。同时, 还得建立一个动态调整机制。
三、各方法定责任
在政府这层面, 会组织着去编制城市供水的中长期的发展规划。要保障供水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维护这些设施所需的经费。还要制定并且实施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目的是要在发生应急状况的时候, 保障居民基本的生活用水不被中断。
在供水企业的这个层面上, 他们必须先依法拿到供水许可证, 之后才能去经营业务;同时, 他们还得保证供水是不断开且安全的;另外, 要对那些供水管网还有附属设施进行定期的巡检工作, 并且做到维护和更新;如果在计划要停水的情况下, 那就必须得提前二十四个小时去通知用户。
在用户层面, 需要遵守用水管理规定, 按时并且按照规定的数额缴纳水费。不可以擅自改动、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如果发现漏水、水质异常等情况, 应该及时向供水企业报告。
四、违法情形与处理
对于那些私自连接供水管道的人来说,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有权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并且也会处以罚款, 对于那些擅自发生改变用水性质、或者是破坏以及盗窃供水设施这些行为的人也是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来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处罚罚款, 如果是因为这些行为造成了供水中断或者是水质污染的情况存在的话, 相关人员就要依法承担修复以及相关赔偿的责任,再进一步说杭州市上城区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如果这些行为构成了犯罪的话,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就会把这些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来处理, 以便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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