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现在能看懂的普通话书面语是这样说的, 供水法律法规体系是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以及地方性法规这几部分构成的, 这里面现行核心的法规包括了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还有各个省市自行制定的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具体来说, 城市供水条例是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的, 在2007年进行了修订,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是建设部第42号令,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代号是GB 5749-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在2016年修正的。
以下, 我们是按照效力层级的这种顺序, 来对核心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的。
城市供水条例核心条款
《城市供水条例》在供水的领域里面, 它属于是最高层级的一个行政法规, 它总共有七章, 并且有三十七条的规定, 其中的关键规定现在可以列出来了, 城市供水的工作应当按照一种方针来进行坚持, 这种方针的内容就是统一水源, 合理开发, 充分利用, 按需供应以及防治污染和要提高水质的这样的意思, 城市人民政府里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说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它们是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之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的,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是严格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一个行为, 以此来确保水质符合要求的, 任何一个人或者单位都是不得在规定的城市供水管网保护范围之内进行那些会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供水价格与计量管理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里面说得很清楚, 城市供水价格要么是政府直接定价, 要么是用政府指导价这种东西, 具体的办法是由管价格的那些部门来牵头, 然后拉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说管供水的这些主管部门一起商量着弄出来;水是怎么算钱的, 是分成供水成本、费用、利润还有税金这几块加起来组成的;城市的供水这个企业, 必须得装那种经过合格检定的计量装置, 然后根据这个东西的读数来收水费;对于那些不是一般生活用水的非居民用户来说, 是要用阶梯计价或者分白天黑夜的高峰和低谷来计价的, 不过每个地方的具体标准它都不太一样。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2022这个标准, 它对饮用水的感官性状有着强制性的要求, 它还对一般化学指标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 比如浊度, 色度, pH值, 耗氧量,这些都属于一般化学指标的范围。它同时对毒理学指标也作出了强制要求, 重金属和农药残留等等, 这些都是毒理学指标的内容。
它也对微生物指标进行了规定, 包括总大肠菌群以及菌落总数。另外, 放射性指标也在其强制要求的范围内。供水企业的出厂水必须达到这些标准。供水企业的管网末梢水也必须达到这些标准。卫生行政部门会依法实施监督与监测的工作。
供水企业与用户权利义务
关于供水企业的义务这一块, 必须让大家看清楚具体的要求, 第一个重点是保持连续且稳定的供水状态, 如果是因为有计划的停水情况, 那么就一定要提前二十四小时发出通知, 第二个重点是在管网出现故障之后, 应该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完成抢修工作, 第三个方面是每个月不少于一次水质检测, 并且要将检测的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布, 最后一点是不得无故中断供水行为。
再来说一下用户这一方的义务事项, 首先必须是按时并且足额地缴纳水费, 其次是不得擅自改动、迁移, 或者拆除供水设施相关部分, 最后在管网保护的范围之内, 是不能够进行挖掘作业、取土行动, 或者堆放重物这些行为的。
法律责任与处罚
如果有人违反了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 并且有以下这些行为中的其中一种情况的话, 那么城市里的供水管理部门就会要求限期改正, 同时也可能会对这种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被禁止的情况包括擅自去接通城市供水管网, 在管网的保护范围之内去做危害安全的事情, 还有在没有经过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就擅自把水引入到管网中去供应给用户。
要是因为这些行为造成了损失的话, 那就要按照规定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要是这些行为构成了犯罪的话, 那就移送到司法机关那边去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实务注意事项
各个地方的供水管理, 是在国务院的条例基础上面, 做了更加的细化和补充工作, 像深圳这个城市、上海这个城市、北京这个城市, 都已经出台了属于它们自己的地方性办法, 至于具体来说要执行什么样的标准、罚款的金额是多少数额、停止供水之前需要通知的时间期限有多长, 这些都要以用户所在的地域里最新公布的规定内容作为最终依据才行, 供水企业方面应当保持每个年度都向相关的部门主管机构提交关于供水水质的检测分析报表结果, 普通用户可以通过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是直接联系供水服务专门热线的方式, 用来投诉反映在用水水质情况或者水压稳定性问题以及计费准确性问题等方面的不满意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