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等断水才翻条例!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核心红线一次讲透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这部文件呢, 大家通常就叫它《条例》, 它就是那个用来规范城市和那个公共的供水还有用水的行为的一个强制性的规矩, 它是管的那个是在行政管理区域内, 经过了批准设立的那些公共的供水的企业, 还有那些受这些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的用水户的, 它涵盖的范围是很广的,里面就包括居民的日常生活用的水、工业生产用的水、商业经营使用的以及市政部门使用的水等等, 这个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那个城市的供水是安全的, 而且水质要能够达到标准的要求, 还要去维护那些参与供水和使用水各方的一些合法的权益的。

我们下面就来根据条例原文里的规定, 一步一步、一件一件地整理清楚核心的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以及执行的时候有哪些要点需要抓住。

一、供水单位法定义务

供水单位必须有保证, 在管网的末梢位置, 水的压力不能低于0.14MPa这个数值, 同时, 从水管里出来的水质, 得一直保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里面的要求。

供水单位需要建立一个水质的检测制度, 差不多每过半年, 至少得开展一次对管网末梢那部分水里样本的检测工作, 关于这些检测的记录, 要保存下来, 而且保存的时间不能少于两年之久。

在因为施工或者设备检修, 导致需要临时停止供水的情况之下, 是一定要在事前二十四小时的时间段内, 使用公告、短信等等这样的方式来, 通知那些受到影响的用户的, 如果停水的时间长度超过了四个小时的话, 就必须上报给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准了, 同时也必须把停水的区域范围以及预计能够恢复正常供水的时间, 一起公布出去。

二、用水户权利与义务

用水户有权按照法律规定, 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取数量充足且质量达标的饮用水, 同时享有对用水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利。

与此对应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是需要按时并足额缴纳水费, 如果超过了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缴费期限, 供水单位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是不得擅自改变水的用途, 例如不允许把居民用水的性质改成商业用水的性质, 第三是不得私自连接或者偷偷接入供水管道, 第四是不得向供水管网中排放那些经过任何处理工序之前产生的污水或者是任何具有毒性的和有害的物质。

三、重点禁止行为

1. 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 就把自己建的水管设施接通到城市的公共供水管网系统里面去。

2. 在供水管道以及那些和它连在一起的附属设备的外面, 距离超过五米的这个保护范围里面, 去进行像挖坑、堆东西加压从土里取材料等等这些会对它们造成坏处的操作活动。

3. 把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用来进行挪用, 或者是未经批准地向外转供出去, 这些都是属于违法的事情。

4. 擅自对供水计量装置实施改装, 或者对其造成破坏, 又或者对其进行干扰。

5. 就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这个范围之内, 去设置那些排污的口子呀, 或者是从事会污染环境的活动这件事。

四、违规处罚标准

如果供水单位没有去遵守关于水质、水压的, 还有停水需要告知的那些义务的话, 那县级以上的主管部门就会勒令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掉这个错误, 并且还要处以一到十万元的罚款;要是这事情让用户遭受了实际的损失的话, 那就得依法进行赔偿。

要是用水户做出了上面提到过的那些被禁止的行为的话, 就必须停止这些违法的动作, 并且在一定的时间内改正过来, 还可以处以五百元到五千元的罚款;要是情形非常严重或者是导致了设施毁坏的话, 那就是要处以五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 还有依法吊销相应的许可。

如果发生盗用的行为, 那么除了缴纳罚款这个后果之外, 还必须按照实际发生的盗用数量来补缴相应的水费。

五、争议处理与救济

如果用户对水费的多少、关于停水的公告信息, 或者是关于水质检测的结果持有不同看法并且不满意的话, 那么可以, 从自己收到那个通知的那一天开始算起的十五天时间之内, 向那一级的或者更高的供水管理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的申诉材料, 这里的级别至少要达到县这一级才行, 然后呢, 这个部门必须要在接到申诉后的十五个工作日的时间内把整个事情核查清楚, 并且也要用书面回复的方式告诉用户结果如何, 如果用户在收到这个答复之后仍然不服气的话, 那么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去参加行政复议的, 或者是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供水单位在和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的时候, 应当把水量、水压以及水质的标准讲清楚, 同时也需要把水费的结算方式还有违约责任这些核心内容都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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