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版本说明
目前, 在国家层面, 用来规范城市供水活动的核心行政法规是《城市供水条例》。这个条例的国务院令编号是154号, 它在1994年颁布出来, 随后在2017年进行了修订工作。
该条例到现在为止, 仍然是现行有效的版本, 并没有被其他规定所替代, 也没有被废止掉。各个省和直辖市在这里面制定的基础上, 还各自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供水管理办法。具体的执行细节, 要以当地的水务主管部门所发布的最新文件为标准为准。
供水企业法定义务(第9—16条)
1. 水质保障义务: 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来保证出水的水质符合标准, 他们需要进行每日的检测工作, 并且要定期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情况, 绝对不能降低供水的质量标准。
2. 连续供水义务: 城市供水应当保持不间断的状态。如果是由于施工原因, 或者是设备需要检修, 确实是需要停止供水的, 那么就务必提前24小时进行公告。如果影响范围比较广泛的话, 就必须经过市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后, 才会允许实施这样的操作。
3. 价格执行义务: 供水价格需要按照政府制定的价格来执行最新城市供水条例,对于非居民用水和居民用水, 要实行分类加价的方式。供水企业不可以自己擅自提高水的价格, 也不可以收取额外的费用。
4. 管网维护义务: 在供水设施产权分界点之前的那部分管网, 是由供水企业来负责维护工作的。而在分界点之后的户内设施, 则由用户自行进行管理。
用户权利与禁止行为(第17—23条)
权利: 用户有按照那些被公示出来的收费标准来付钱的这个意思, 同时也有拿到水质检测报告的权利, 当然还有对供水的质量方面的相关问题提出投诉的这个权力。
禁止行为, 就是不能偷用城市里的自来水, 也不能随便就把管子接到供水网上, 还不得在那些供水的管子上头直接装上水车来抽水, 更不得在直接供应水用的管子上加泵来增加水压。要是有人敢违反这些规矩, 那由专门管供水的那个主管部门出来, 责令他把错误改正过来, 还得罚他交一笔罚款。
主要处���标准(第30—35条)
| 违规情形 | 处罚主体 | 处罚内容 |
|---|---|---|
| 供水企业未达水质标准 | 卫生/市政部门 | 责令改正,罚款1万—5万元 |
| 擅自停止供水 | 市政部门 | 责令恢复,罚款5千—3万元 |
| 用户盗用供水 | 供水企业报执法部门 | 追缴水费最新城市供水条例,罚款5倍以下 |
| 在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 市政部门 | 责令拆除,罚款1万—5万元 |
| 未履行维护致爆管 | 供水企业 | 赔偿损失杭州市上城区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罚款3万—10万元 |
具体的金额数字要以当地发布的细化的执行规则为准, 这一点请大家注意, 因为现在有一些城市的上限标准已经提高了。
地方配套与查询路径
各个省市, 就比如说像是北京市城市供水条例也好, 还有那个广东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 它们, 都是在这个国务院制定的条例的大框架下面, 然后制定出了更加细致了一些的操作规范。
那么如果想要去查询最新的本地规定的话, 建议你要去登录一下你自己所在的市的水务局的官网, 或者是住建局的官网, 然后在它的那个里面找到政策文件这一栏栏目, 再在里面去检索那个城市供水这个关键词, 这样子的话, 就马上可以获取到了现行的有效版本了。
而至于全国层面的条文全文, 你可以直接去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这个网站里面进行检索, 它的那个网址就是flk.npc.gov.cn。
如果您想要获取更多关于城市供水政策方面的解读, 同时还需要将各个地方性的条例进行对照整理的资料的话, 那么您可以前往 www.hbsfqeduy.cn 这个网站。在该网站上, 您不仅可以获取到结构化的条理信息内容, 还能够及时获得相关的更新提醒服务。
高频疑难速答
停水期间能否免缴水费? 这个条例本身没有规定可以免缴。如果是因为企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停水, 那么用户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去主张赔偿的事情。这种情况一般会按照实际停水的时间长度来进行折算处理。
二次供水(水箱)的水质到底该由谁来负责呢。住宅小区里面的那些二次供水设施, 如果已经完成了移交手续, 那么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就会交给供水企业或者物业公司来进行。
要是这些设施还没有完成移交流程。那么相关的责任就需要由建设单位的方面来承担了。在具体的验收标准上面, 通常会参照GB 19880这个编号的《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来执行。
如果对水费账单持有异议的话,应该怎么办? 用户有权利去要求那个供水公司把计算费用的依据给公示出来。如果还是觉得有问题, 那么在15日之内, 可以向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或者是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