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是规范城市供用水活动的一个基础性的部门规章, 它是建设部在1994年发布并施行的, 具体的文号是建设部令第54号。这个办法明确了城市供用水的主管部门的职责, 确立了核心的制度框架, 并且规定了违规处罚的标准, 它是各地制定地方性的供水管理条例时的一个法定的上位依据。
适用范围
本方法的规定范围, 是包含对城市市政管网的供用水活动的。这里所提到的城市这个概念, 指的是国家方面是根据行政建制这个依据来进行设立的直辖市、市、以及县城的。
这里所说的城市市政管网这一个概念, 指的是在城市范围内的这种公共管网系统的, 它是由供水企业来统一进行建设的、统一进行运营的、并且用来对外进行供水的。如果是个人所自建的供水设施的, 该设施仅是向单一用户来供水的, 是不被纳入到本方法的管辖范围的。
主管部门及职责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身份, 就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里的建设部门或者专门的供水主管部门, 他们主要干的事情还挺多的, 比如要编制城市供水方面的专项规划, 还要负责给相关单位核发供水的经营许可证, 同时也得监督大家在供水和用水这块的行为有没有按规定来, 此外还包括组织对出厂的水以及水管网末梢的那部分水进行检测, 还得出面去调处那些在供水和用水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问题, 而省级的主管部门负责的工作呢, 主要是对自己这整个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并且进行执法方面的监督。
核心制度
该方法明确了若干重要的基础性机制。
(1)要同步去把那个建设制度给搞好。对于在城市规划区域里面搞的那些建设工程来说, 他们的那个供水设施, 必须和主要工程一起设计, 还得一起施工, 最后还要一起投入使用。
在这个过程中花的建设和配套的钱, 得由出钱搞建设的那个单位也就是建设单位自己去掏腰包承担下来。等到所有的检查验收都全部合格之后, 才能把这些设施接入到市政的那个主管网里去。
(2)关于经营许可还有水质制度这一块, 咱们城市里的供水企业, 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拿到供水经营许可证, 这样才能正式开始做生意开业营业;然后呢, 出厂的水以及流到用户家里的那根管道末梢的水, 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也就是GB 5749这个标准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进行定期的检测工作, 并且要对外公布最终的检测结果。
(3)实行计量收费的制度, 在城市中的用水方面是要按照计量的方式来收取费用的, 那个水价是应当由价格管理部门一起去会和供水管理部门来制定的, 对于居民自己的日常生活中所需要使用的水来讲是推广了那种分级阶梯式的水价形式的, 而对于非居民所使用的水以及特种性质的用水都是实行分类来进行定价的做法。
(4)要规范关于用水的制度方面的事情。那些使用水的人, 应当严格按照在合同里说好的那个用途去进行水的消费。不可以擅自地改变用水的性质。不允许私自地把自来水管网给接驳上去。也不允许干扰到供水设施的正常的运行状态。
供用水合同与停水通知
供水企业和用水户, 得签一个叫供用水合同的东西。这个合同里头, 要写清楚啥时候供水。还要写清楚水的量是多少。水质也要规定明白。收费标准是什么样子。钱怎么付也得说清楚。万一违约了该怎么处理, 也得列出来。要是用水户交水费迟到了, 供水企业呢, 能够按规定多收一笔违约金。
要是催了好几次还是不交钱的话, 供水企业就能去法院申请, 让法院强制执行这事儿。不过有一种情况例外, 就是紧急抢修的时候停水, 这种不用提前通知。如果是供水企业要检修设备, 或者做维护保养, 需要暂时把水关掉的话, 他们得提前24小时鹤壁市辅仁中学,用书面这种正式的方式告诉相关的用水户。
违规处罚标准
(1)如果一个人没有拿到供水经营许可证, 却擅自去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那么, 供水主管部门会责令他停止违法行为, 同时, 没收他的所有违法所得, 并且, 还会对他进行罚款, 罚款的金额是一十万元或者是更少的钱。
(2)如果供水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恢复供水, 那么相关部门会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同时, 对于这些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将会处以五百分以上五十分以下的罚款。
(3)如果您存在偷接供水电网这样的情况, 又或者您擅作主张把自来水转手供应给其他人, 甚至干扰了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行为, 相关部门将责令您的这种违法举动立马停止, 同时将对您处以5000元起直至3万元以下的金额进行罚款处罚, 若是属于情节严重的恶劣情形的话, 执法部门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对您采取停止供水的措施。
补充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可以依照这个办法, 自己去制定一些地方的供水管理相关的条例, 这样做是为了把水质考核的指标、价格的调整程序以及应急供水的预案这些内容细化得更加清楚。
至于那些相关的技术标准、检测规范还有行业参考文件, 大家可以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官方网站, 或者是访问www.ldrk.org.cn这个网站, 在它的供水管理专题栏目里去查看。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原建设部, 也就是现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