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是在1994年发布的时候, 由国务院令第158号给出的一个基础性行政法规, 它是属于我国在城市供水管理这个领域里面的规定, 它适用的范围包括了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 也包括自建设施供水单位, 在这个条例里面明确地说了这样一个意思, 就是城市供水这件事, 应当从水源这个地方开始抓起, 要把开发工作做好, 要把综合利用水源的工作做好, 还要把保护水源的工作做好, 对于供水企业来说, 是必须按照城市供水制度去做的, 必须要保证连续地、集中地向城市居民以及单位进行供水这一行为。
凡是在城市公共管网范围内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不得私自, 把自备水井或者其他水源,接入, 到公共供水管网里面去。
供水经营制度
根据该条例的明确规定, 在城市供水领域确立了特许经营制度。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 并且还需要取得营业执照之后, 才可以从事供水方面的经营活动。
供水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应当保持不间断的供水状态, 如果因为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 确实需要临时停水的话, 必须要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到所有的用水户, 如果遇到计划性的停水时间超过二十四个小时的情况, 那么必须经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并且还要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备案处理。
水质标准与检测
城市里的自来水供水水质, 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里面的规定。供水企业应当建立起水质检测的制度, 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出厂水检测, 还要对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 并且要把这些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出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供水的质量进行监督监测。
供水价格与计费
城市供水价格这个事儿, 要么由政府直接定价, 要么由政府来指导价格。在制定和调整水价的时候, 应当遵循那些补偿成本、实现合理收益以及公平负担的原则, 并且要建立起一个定期开展调查的制度。
用水这一项, 必须实行按计量结果来收费的办法, 同时还应该鼓励大家去安装节水型的用水设备, 对于那些超过定额使用的水量, 就要实行累进加价的办法来处理。
供水设施保护
该条例划定了城市供水设施的保护区域, 并明确规定在这一保护区域内是禁止开展任何可能对供水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的。对于任何一个单位和个人来说, 都是不允许随便动手去拆除或者移动城市里的公共供水设施的。
如果确实是出于某些需要而必须要对这些设施进行拆除或是迁移的话, 那么就必须向城市供水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他们的批准才行, 并且在获批之后还一定要承担起因此而产生的所有重建费用哦。
法律责任与地方配套
如果出现了下面的几种行为, 也就是去擅自把水源引进来或者去挖掘公用的供水管道, 或者在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 把你自己家建设的供水设施跟城市的公共供水管网接在一起, 又或者在那些需要重点保护的供水设施周围, 干了一些可能损害这些设施安全的事儿的话, 那么这时候, 负责城市供水的部门或者是相关的其他部门就要站出来, 要求你去把错误的地方改掉, 并且还可以对你进行罚款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 可以依据本条例来制定自己的地方性实施细则和供水管理办法。具体的条款内容, 得看当地公布出来的法规文本是咋写的。
大家要去查各地配套的那些细则, 还有供水管理方面的信息, 去相关的公共服务平台看看, 比如像 www.hbsfqeduy.cn 这类网站啊。可以去那边拿到最新汇编好的资料, 这样才能保证你引用到的那些条文是当前还有效用的版本, 不是已经过期的东西。
适用提示:本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这一层级的上位规范, 它需要和《城镇供水 Price 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这些配套的规则一起使用。
如果你遇到具体的城市供水争议问题, 或者涉及到项目的审批环节的话, 我们建议你应当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发布的最新规范性文件为准。在必要的时候, 你可以去咨询属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