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供水条例》在二零一九年进行了修订, 并且目前处于现行有效的状态。这部法规可以称得上是辽宁省范围内针对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的一项核心法律文件。在此处把它统一简称为“本办法”。
它的核心定位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要规范发生在城市里的供水活动。第二是要切实保障居民群众的生活用水需求。第三是要坚决维护那些提供供水服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维护那些使用水资源的用户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这个办法, 它适应的范围, 是辽宁省的行政区域之内, 这里的城市, 包括县城, 它们的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 还有相关的这些活动, 都受这个办法管辖。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单位自备供水工程, 这两类工程, 是不在本办法所管辖范围之内。
供水企业资质要求
要想从事关于城市供水方面的经营, 是必须同时满足一系列条件的, 并且在完成这些条件之后, 还要经由那些专门负责城市供水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并且得到他们的批准才行。
需要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源, 而且所供应的水质必须一直保持在达标的状态。
拥有满足供水规模的水处理设施、输配水管网。
建立好水质检测体系这一件事情, 并且配备到位专职的检测人员以及检测所使用的设备这些内容。
该单位拥有结构完整、运转正常的经营管理机构, 同时也制定了用于应对紧急情况以及保障物资供应的预案措施。
水质与供水服务标准
供水水质的相关要求是依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来执行的。供水企业每天都需要对水质进行取样检测, 而且每月都要向相关用户去公布那些水质检测报告的具体内容。
城市管网末端的服务压力是不得低于0.14 MPa的。如果是发生非计划停水的话, 那就必须要提前24小时以公告的形式来通知那些受影响的用户。
供水价格这个事情, 它是得由政府的那个价格主管部门来给核定出来的, 然后那个供水企业它就不敢自己随便地就去调整那些收费标准了, 或者去增加一些收费的项目。
用户权利与义务
用户权利:
能够获取到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持续不断的水流供应的情况。
关于停水或者是降压, 还有水质出现异常这些情况, 我们是享有那个知情权的。
关于供水质量的问题, 还有对于收费而产生的争议情况, 大家可以向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去提交投诉材料。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在规定的十五个工作日的这个期限之内, 给大家给出书面的答复意见。
用户义务:
你应该按时地将水费缴纳上去, 绝对不能够出现拖欠的情况。
不得擅自进行接管操作, 也不得实施私自接入的行为, 同时禁止转供。
不得在公共供水设施之上进行擅自的操作, 操作包括加装设备以及拆改设备。
违规行为与处罚标准
| 违规行为 | 处罚标准 |
|---|---|
| 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供水经营 |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20万元罚款 |
| 供水水质不达标且拒不整改 | 处1万~5万元罚款辽宁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
| 私自接管、偷水 | 补缴水费并处偷水费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占用、损坏供水设施 | 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处1万~10万元罚款 |
| 擅自调整水价或加收费用 | 责令退还多收费用辽宁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处1万~5万元罚款 |
供水设施保护
城市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 是由相关的主管部门来划定, 并且进行公布示众的。无论是任何单位还是个人, 都不可以擅自地去占压、挖掘或者是拆改这些设施。
如果因为工程施工的情况, 确实需要去调动或者临时停用水这些设施的话, 就必须提前进行报批操作, 并且制定好应急供水的方案, 只有在施工工作全部结束以后, 并且通过了验收确认合格的情况下, 才允许恢复使用。
监督与申诉渠道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监督, 用户对供水企业行为有异议, 可向同级供水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申诉, 对水价争议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主管部门受理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意见。
这份内容是根据《辽宁省城市供水条例》(该条例由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二零一九年进行了修订)来整理的。具体的条款内容, 请以官方正式公布的文本为准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