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在后面我们习惯叫做《办法》, 这个是辽宁省那边搞出来的, 用来管城市里的供水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把城市供水的安全给保住了, 同时也把供水和用水这两边的合法权益给维护好了。这是一块地方政府的规矩, 也就是所谓的规章。
这个《办法》的用处范围, 是在辽宁省的这个地界里面的, 管的是城市里那些供水的人和用水的人的管理事儿。
所以呢, 在省里头, 不管是大领导还是小领导级的城市自来水管理部门的人, 还有那些送水的公司企业, 再有就是用了水的那些单位, 以及普通的居民老百姓用户, 这些个各方人士, 全都得照着这个规定去办事去执行。
供水规划与建设要求
把城市供水这个大项, 直接弄到城市的整体规划里去。城市的管理者们得赶紧去弄一份关于城市供水往前发展的那个计划, 好让用来供水的这些硬件建设, 能不能跟上城市本身发展的那个节奏。
要是你打算新建一个供水工程, 或者扩建、改写一个现有的供水工程项目, 那你先得去找管城市供水的那些行政主管部门, 让他们看一眼并且同意了你这么做, 然后你才有资格去办接下来的那些手续。
用来做供水的水源它必须得能保证水质和水量这两样都符合国家定下来的标准才行, 绝对不允许在水源保护的范围之内在里头搞什么排污口。
供水企业核心义务
供水企业应当负责保障连续性的供水工作, 如果在因为进行施工或者开展检修之类的特定原因, 而需要做出临时停止供应水分的决定时, 必须要在实施该行为之前的四十八小时这个时间范围内, 把相关的情况告知广大的用水住户。
供水的这个水质指标, 它是必须得去符合国家那个叫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东西的, 这里面有个编号是GB 5749, 然后那个负责供水的企业, 它必须是每天都进行检测的这个动作的, 并且每个月的这个时间点, 向那个城市当中专门负责供水行政的那个主管部门那边, 报送关于水质检测的一个报告。
供水企业这边不能自己随便就把水给断了。万一真是碰到了紧急情况, 非得中断供水不可的话。那么就必须得马上向主管部门去报告。同时呢, 还得采取那些应急的供水措施。
供水价格与计量管理
城市里的供水价格是由政府来定价的, 具体是由负责城市价格的主管部门去和负责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一起商量着制定出来, 然后还要报给同级的那个人民政府批准了之后才能正式执行, 在这个过程中是不允许擅自加价或者用其他方式变相加价的, 另外呢, 供水企业必须是按照规定去完成用水计量装置的安装以及校验工作, 万一发现这个计量装置的误差超过了标准范围的话那么就应当及时将其进行更换, 绝对不能以没有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不准这两种理由为借口去向用户多收取水费。
用户权利与义务
作为用水户, 你是拥有权利的, 你可以因为供水的水质问题、水压不足的问题, 还有停水通知这方面的事情, 去向那个供水企业去投诉, 也可是向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去投诉。
同时在另一方面, 你作为用水户也是必须要按时去缴纳你的水费花的这个钱的, 是不允许你私自地去接管水管的, 是不允许你私自地转供水的, 是不允许你擅自去改变用水的具体用途的, 也是不许你去破坏那个计量装置的。
另外要说清楚这一条的是, 城市里面的公共设施所用的那些水, 平常的时候是不应该让居民用户来承担费用的。
供水设施保护
任何单位以及任何个人都不要去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给弄坏了, 也不能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就把它们给拆除了, 或者把它们迁移走。
要是想要在那些用来保护供水管道的范围里面进行施工, 或者是挖土, 又或者是堆放东西等等这些活动的话, 那就必须在开始之前先得到那些供水企业的同意, 同时, 还得要去制定出一套专门用来保护设施的方案。
要是真的造成了供水设施损坏的情况的话, 那相应的责任单位或者说是那个个人, 就应当自己去负责把这个东西给修好, 或者是给他们做赔偿。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 是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内的供水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的。一旦供水企业违反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就应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错误, 并且在必要时可以处以罚款;要是因为这种行为造成了供水事故, 那么就得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用户拖欠水费的情况, 如果在经过催缴后仍然不缴纳, 供水企业就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应水分的措施, 不过, 执行这一措施之前,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
现在要向大家说明的是, 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来发布这份被称为《办法》的明确规定, 并且是从这一天发布开始, 就正式起效了, 大家一定要记住这个时间点。然后呢, 对于辽宁省里面所有的各个设区的市来说, 它们可以根据这个《办法》, 去制定更加具体、更加细致的实施细则来做补充。
至于说到那些涉及到比如供水资质该怎么审批, 还有水质检测标准要更新这些事儿, 那就应该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最新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