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供水条例核心条款全解:供水管理、水质与节水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搞了一个叫《辽宁省城市供水条例》的地方法规, 这个法规对全省怎么搞城市供水这事儿做了系统性的规定, 内容涵盖到了规划、建设、运营还有管理以及用水这些方面。大家可以把下面的核心内容看作是一个结构化的解读, 至于具体信息, 当然还是以官方正式那个文本为准。

适用范围

这个条例适用于辽宁省的行政范围内的,也就是城市还有县城的供水活动这些事儿。具体的城市供水规划、供水工程的设计以及它的建设, 还包括供水的经营和运行, 再加上用户的用水行为以及节约用水的要求, 全部都要受到这个条例的约束。

供水规划与建设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供水事业放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里面去, 还要编制城市供水的专门规划, 并且把它组织实施起来。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供水工程这些项目, 必须符合专门的规划要求, 经过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之后, 才允许开始建设。用于建设供水设施配套工程的资金, 必须要纳入到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计划当中去, 不能把这些成本转嫁给用户。

供水经营与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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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供水工作是把特许经营制度给实行了的, 是由那些已经取得到了这个特许经营资格的供水企业来进行统一的经营活动的。供水的企业这里必须是要保证那个连续、稳定以及不间断的供水工作的进行的。出厂的那个水质是不得不去符合国家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这里的标准编号就是GB 5749的。

企业这个地方应该是要去设立一个24小时的抢修值班制度的, 当接到那些故障报修的信息之后, 是企业必须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去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的。城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地对供水活动来实施监督管理, 还要定期地展开关于供水企业的运行考核。

用水与节水管理

城市里的用水这个事情, 它是得按照实际用了多少来算钱收费的, 而且要是超过了规定的那个定额, 还得一层一层地把价格往上加。那些供水企业, 理应去推广那些能节水的用水器具, 并且限制使用那些特别耗水的高耗能设备。

工业用的水, 就非得提高那个循环复用率才行。市政用水、园林用水还有环卫用水这些, 就得优先采用再生水了。城市这个地方, 应该制定一个年度的节水计划, 把节水的指标给纳入到考核体系里面去, 这样一来非常规水源的利用率就能得到提高了。

供水水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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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应当建立起一个包含从水源一直到用户末端在内的完整的, 并且是全覆盖的水质检测制度。关于出厂水和处于管网末梢位置的水, 需要按照规定的频率进行定期的检测工作, 并且把最终的检测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布。

在供水管道的上面是绝对禁止直接去安装像自水泵这样的, 不属于正常取水范畴的设备存在的。此外, 围绕着供水设施所划定的特定范围内, 也是严禁排放任何有毒或者是有害的化学物质的, 同时也是禁止倾倒各种废弃物的, 以此来实现防止污染水源的目的。

供水设施保护

任何的单位以及个人, 都不能够自作主张去移动那些城市供水设施, 也不能随意地去拆毁它们。如果有人在管道的保护范围之内动手搞施工, 那么在此之前必须得和提供水的那家企业进行商量, 并且要采取一些防护措施。

一旦不小心把供水设施给搞坏了, 那个负责的人就必须要把它修复好, 或者赔钱给对方, 万一还导致了供水的事故, 那么这个责任人就得按照法律规定去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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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有人没有拿到特许经营权, 就自行其事去干城市供水的活儿,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把他们责令停止, 还会把他们的违法所得给没收起来, 并且对他们处以罚款。

供水企业要是没有保证水质的好状态, 或者是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来抓紧抢修工作, 那么有关部门就会责令它们必须在一段限定的时间里把问题改好, 如果逾期还是没有去改正的话, 就会给予警告或者罚款这样的处理方式。

破坏或者是盗窃了供水的设施的话, 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赔偿相应的损失的, 如果这个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的话, 就应当被移送给司法机关去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如果存在擅自连接公共供水管网的情况, 或者出现擅自转供城市供水的行为, 那么就必须被责令改正, 同时还要受到罚款的处罚。

施行与监督

本条例是由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进行公布和施行的。这个条例实施的具体的配套办法, 是需要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制定的。条款的最终适用依据, 必须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最新公布的正式法律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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