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我国城市供水管理的主管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在1994年发布的《城市供水条例》, 该条例目前仍然有效。各个省和市的政府在以上级法规为基础的情况下, 制定了本地或者修订了本地的供水管理条例。
时间来到了2025年, 在全国的层面之内, 还没有出现新的、统一的修订版本。但是呢, 北京这个地方, 还有上海这个城市, 深圳也是这样一个地方, 成都也罢, 这些地方已经陆陆续续更新了本地的供水条例了。
他们做的这些事情, 重点是围绕着几个方面来展开的。比如说, 水质标准这个问题, 这是重点之一。再比如, 供水保障这方面, 这也是重点。另外, 非居民用水的监管, 这块也做出了细化的规定。对于用户的权益保护这件事情, 同样被纳入了细化规定的范围之中。
一、条例基本框架
咱们得知道那个《城市供水条例》, 它一共分成了八个大章, 加起来总共有三十八条内容。它是国务院在1994年2月3号那天, 通过第158号令把它给发布的。
从1994年10月1号起, 就开始正式执行了。现在这个条例仍然是有效的状态, 没被废除掉, 也没有进行过整体的修改和修订。该条例里头确立的一些基本的原则呢, 主要就包括:
城市供水的工作实行统一规划, 统筹建设, 严格管理,经济发展的方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城市供水, 这个是实行由政府来进行定价的, 具体的做法是, 由哪个机构来负责呢? 是由价格主管部门, 这个部门要依法地去制定和调整。
二、供水企业核心义务
根据条例规定, 从第六条一直到第十三条这些内容里面, 拿到了供水许可证的那些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去执行以下这些法定的义务。
1. 保障水质这一方面来讲, 供水的这些水质必须得达到那个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也就是GB 5749这个规定里面的要求, 而且还得进行定期的检测工作, 同时也要把水质方面的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布。
2. 连续稳定供水, 非计划停水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紧急抢修可以事后在24小时内公告。
3. 管网维护, 就是针对这些城市供水使用的管道网络, 以及依附在这些网络上的各种配套设施进行定期的保养与维护工作, 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确保整个网络的漏水损耗比率能够被严格地限制在合理所划定的界限之中等等这类要求范围内。
4. 应急预案: 制定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并且要报给同级的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三、用户用水权利与规范
用户可以按照具体的规定, 去拿到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如果对供水的整体品质存在着不认可或者疑问的地方, 那么就有权向相关的企业提出要求, 对水质进行专门的检测和检查。
非居民用户, 也就是包括工业用户以及商业用户在内的这些主体, 必须安装那种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装置, 并且还要实行按户的表计方式来计量。
严禁私自对供水设施进行改动, 严禁私自迁移供水设施, 严禁在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泵来进行抽水操作。
用户这边如果逾期没有去把水费给缴纳了, 那么供水企业是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来加收这个违约金的, 同时还可以向法院去申请停掉水的供应。
四、水价与收费管理
条例的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以及第二十二条规定。
城市用水的价格, 是要实行由政府来规定的定价方式的。而这个定价的具体标准, 是按照成本加上合理利润这样的原则来进行制定的。
可以鼓励去采用那个阶梯式的水价制度, 然后对居民在生活里面的用水实行阶梯计价的方式。
具体的价格标准需要由县级以上地区负责价格的部门以及负责供水的部门一起讨论制定, 之后要上报给同级的政府, 等当地政府批准后才能开始执行。
任何的一家单位都是不能擅自地向用户收取费用的, 这个费用, 是要在条例规定之内的, 如果是在条例规定以外的话, 那就是不行的。
五、违规与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章, 也就是第十八条到第二十二条这一段内容, 它是明确规定了以下这些事项的。
如果一个人没有把用水的手续办理好, 就擅自进行了接水的操作, 或者私自去改动供水的相关设施, 那么, 城市供水的主管行政部门会责令这个人停止这样的违法行为, 并且还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供水企业没有去履行好那个保证水质的责任义务, 这样的话就导致用户的人身受到了伤害或者财产受到了损害情况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是要按照法律规定来承担赔偿责任的。
对于情况严重的人, 可以吊销他们的供水许可证, 如果构成了犯罪, 就要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地方立法动态
近年来, 有很多省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地方供水条例进行了修订。这些更新的主要方向包含几个方面。其一是将新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纳入引用范围。其二是把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要求细化。
其三是增加了关于智慧水务和计量方面的要求。其四是强化了对于物业在二次供水管护方面所担负的责任。查询具体的地方规定时建议访问相关省人民政府官网中的法规规章栏目, 或者访问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以获取最新的文本内容。
主要的参考来源, 包括了国务院在1994年发布的第158号令所制定的《城市供水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针对城市供水问题所制定并发布的各种具有规范意义的相关文件, 各省市目前仍在执行且具备法律效力的地方性供水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