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定位与适用范围
《城市供水条例》这个由国务院发布的第158号令, 是在1994年发布, 然后在2007年进行了修订, 它属于我国在城市供水管理这一块儿的行政法规。该条例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关于供水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方面的所有内容。只要在城市的行政区域里面从事公共供水活动的, 都必须遵守这则条例的规定。
核心条款分板块解读
1. 供水规划与建设(第6-10条)
城市人民政府得把城市供水事业放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里头去管, 还得把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给制定出来。
要是碰到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用水的情形, 那么这些项目的室外用水工程必须跟城市供水管网一块儿在设计阶段就同步进行、在施工阶段就同步进行、在验收阶段就同步进行。不管是哪个单位还是哪个人, 都绝对不可以随便改动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2. 水质与安全管理(第11-15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证那个城市供水的水质, 符合国家所规定的那个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也就是GB 5749这个标准。供水单位须建立水质检测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信息。禁止在规定的供水管网保护区内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比如说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或者取用公共供排水之类的行为。
3. 供水价格管理(第17-20条)
城市供水价格, 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里的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的那个部门来核定的。这种定价方式, 是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对于非工业用水、还有非居民用水, 以及工业用水。这些类别之间, 是分开展计价处理的。
如果发现用水量超过了计划指标, 那么对超出那部分, 是采取累加收费的办法的。而对于符合计划要求的用水, 则是会给予一些优惠措施的。至于到底具体是一个什么样的价格标准, 这是由各个地方的相关部门, 根据相应的条例来制定并发布的。
4. 用户权利与义务(第21-24条)
用水户这个人群, 必须要按照已经核准过的用水计划来使用水, 并且要按时地、足额地把水费给缴纳上。在操作过程中,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私自接管或者是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事情也是不被允许的。
与此同时,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着连续不间断的供水状态。如果因为施工, 或者是检修什么的需要临时停水的话, 那么必须要在提前24小时的时间里通知到用水户, 不过对于紧急情况来说是个例外的情况, 可以除外不用遵循这个规定。
5. 法律责任(第31-36条)
如果有那种, 是自己随便就建的供水管网, 然后就和城市公共供水的那个主管网, 给搞到一块儿连上的这种情况的, 那么就会由管供水的那些行政主管部门来下令, 限期去把那个错误的情况改正掉, 还有可能, 会罚上五万元以下那么多的罚款钱数的。
如果出现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具体情况, 那么相关部门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这种违法行为, 并且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金额低于5万元的处罚。
因为供水单位的原因, 导致了水质不合格的状况, 所以, 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旦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 就需要去依法追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高频易混淆问题
适用说明与查证路径
这个条例是由国务院来进行制定的, 它属于行政法规这一种效力层级, 各个省、各市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再来制定一些地方性的实施办法, 在引用那些条文的时候, 要以国家行政法规数据库里公布的现行有效文本作为依据才行, 要是涉及到像具体城市的水价标准、还有管网保护区的划定这样的事情, 就应该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供水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准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