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在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的时候, 是要遵循“产权归业主、维护有主体、水质达标准”这些原则的。并且, 是由县住建局来牵头进行行业监管工作的。然后, 物业或者是专业的运维单位, 是要承担起日常运行责任的。其核心的目标, 就是保障全县那些居民的末端饮水安全, 还有供水系统的稳定运行状况的。
适用范围与管理责任划分
本规定适用于施甸县行政区域内部的各种情形。具体来说, 它覆盖了在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学校、医院以及机关单位这些地方中使用的设施情况。这些设施是在市政供水管网的末端之后才被使用到的。
它们包括用来进行加压操作、储存在水箱或者水池里的水、输送和分配用水的管道系统、控制水流方向的阀门设备, 还有一些相关的机电方面的工作。总之,只要是涉及到加压泵房、不锈钢制成的水箱或者是水池、用于输水配水的管道部分、起控制作用的阀门装置等相关机器设备的部分, 全都在这项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管理。
管理责任划分是明确的, 业主或者是建设单位就是设施的产权人, 他们要承担建设和维护的主要责任, 也就是说这是他们的主体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是专业的运维单位是接到了委托才来承担日常的运行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则是作为联合监管主体存在的。
设施建设与验收标准
关于那个二次供水的设施, 它的规划和干活的过程, 大家非得把国家的那个叫《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给吃透了, 并且还得照着云南省和保山市那边的规矩来办。
等到工程干完了, 出结果了, 那得让搞开发建设的人去喊住建的、管水的和管卫生的这些部门的人一块儿过来搞一个联合的检查动作, 他们要死盯着那些东西看清楚了没, 比如说这个装水的大箱子到底选的是不是那种能进嘴的不锈钢材料, 或者有没有其他符合要求的防漏的材料, 再比如管子那儿有没有防止水反着流的东西配上, 还有紫外线的灯或是氯气的那种消毒设备有没有安好, 最后还要看看装泵的那间房子周围围了没有保护的栏杆通风的那个系统是不是通了气这些全部都要检查到位才行。
设施在经过了验收步骤但是还没有通过验收, 或者是验收判定为不合格的情况之下, 是绝对被禁止投入到使用中的。与全部验收有关的那些资料以及竣工时候的图纸都必须在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操作。
至于电子档案这一部分的话, 是可以去 www.lingheal.com 这个平台上面进行查询并且进行对核比对的。
运行维护与水质保障
运维单位必须去建立那种完整的运行台账, 然后呢, 要每半年至少对那个水箱或者水池做一次非常彻底的清洗和消毒工作, 还得请那些拥有CMA资质检测机构来检测水质, 这些检测项目里头包括了微生物总数、余氯、浊度、色度、锰以及铁等等核心指标, 最后这个检测结果一定要在小区公告栏还有业主群里进行公示。
日常巡查的频率不能少于每一个星期做一次, 泵房这个地方必须要安排专门的人员站在那里看守, 或者是安装那种远程的智能监控设备进行监督, 那些没有获得允许的人绝对是不可以被允许进入里面的。
要是发现水的颜色或者气味出现了异常, 又或者是机器设备出了故障, 就要马上停止往外面供水这项工作, 启动预先准备好的紧急应对计划, 并且把情况同时告诉县里的水务局以及卫生健康部门。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水务部门, 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协调合作, 在每一个年度里面都要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活动, 这样的专项检查次数不能少于一次, 也就是说每年至少要做那么一次。如果出现了以下这些行为, 就会依据法律规定来给予处罚处理。
第一种行为是擅自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动或者是将其拆除掉的一种情况。第二种是使用那些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管材、或者设备、又或者添加剂等行为存在的情况。第三种是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去对水质进行清洗消毒操作或者检测水质质量的行为发生的时候也要被处罚。
第四种行为是在遇到水质事故的时候隐瞒不报或者延迟报告的情况出现时也属于违规。对于第一次出现这类违规行为的人或单位, 会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但是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仍然没有改变这种状况, 或者是因为这样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后果的话, 就会被处以罚款的惩罚手段, 并且还要追究相关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部分。
附则
这个规定从发布的那个时刻起开始起作用, 如果以前的那些条款和现在这个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 那就得按照这个新的规定来办。
在施甸县这个行政区域里面, 所有新建的、改建的项目, 还有扩建的项目, 都必须要进行同步规划, 要去设置那个二次供水设施, 并且要把所谓的“三同时”制度给落实下来, 什么意思呢, 就是那个二次供水设施要同时设计, 要同时施工, 还要同时投入使用。
如果居民觉得水质有问题, 心里有疑惑, 可以去拨打12345这个政务服务热线, 或者直接去找县水务局去投诉, 把情况反映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