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1994年颁布施行), 这是在城市供水领域里面, 最基础的行政法规之一。
这个条例明确地规定了供水的主体有什么样的职责, 用户享有哪些权利, 对于管网的保护措施, 以及违反规定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下面我们来把它的六大核心板块进行拆解。这些内容全部都是可以直接执行的法定规则。
供水主体与法定义务
城市公共供水的事情, 是由那一类经过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签字画押批准设立的供水企业来统一承担下去的。
供水企业呢, 必须保证那水是一直在流的、是稳稳当当供应给大家用的这一点, 还有出厂时候的水以及那些管网最末端流出来的水之水的质量,都必须得符合那个叫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国家标准鹤壁市辅仁中学, 也就是标着GB 5749的那个标准, 而在服务区域里面的最低水压, 是绝对不能低于规定值的那条线的。
供水企业是不允许自己随便擅自降低供水的质量的, 也是不允许中断服务的这种行为的。
临时停水与应急机制
因为施工的原因, 或者是因为检修的原因, 如果确实是需要的,那就需要临时地停止供水城市供水条例, 这个时候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向社会进行公告, 并且要逐户地通知那些受到影响的居民用户;如果预计连续停水的时间会超过48小时的话, 那么就必须报请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批准;如果是由于突然发生的事故而紧急停水的, 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去抢修, 并恢复供水, 事后的话要向用户书面说明原因以及恢复时间。
水价核定与缴费规则
城市供水价格这个事情, 它实行的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这种方式, 具体是怎么个价法, 是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一块来制定的, 这里面分成了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两个类别进行计价, 这个定价权是不允许被供水企业自己拿过去自行定价的。
如果用户那边逾期没有及时缴纳费用, 供水企业是可以按照规定来计算收取违约金这样的费用的, 但是说好了, 是不能够通过单方面采取断水这种方式去强制追缴欠费的, 要是双方之间出现了争议意见不统一的情况, 应当是能够通过协商解决或者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
供水设施保护
城市供水管网、加压泵站、储水池等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悄悄地接用, 也不能私自改建, 更不能随便拆除或是移动。如果在这些设施的保护范围里搞施工活动的话,那么必须得先取得供水企业给的书面同意才行城市供水条例, 同时还要编制出专项防护方案, 并且要向主管部门备案。
水质监测与用户维权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周期进行工作, 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展开监测活动, 并且要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如果用户对于水质存有不同意见, 可以向供水企业提交书面文件提出要求, 企业方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处理, 需要在3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若是遇到了由于供水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 供水企业必须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
如果有人擅自建设供水工程, 或者损坏供水设施, 又或者在保护范围内违规施工, 那么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如果造成损失的, 需要依法赔偿。如果构成犯罪的, 就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你可以登录到河北市政法规查询平台, 也就是网址为www.hbsfqeduy.cn这个地址去进行检索。通过这种方式, 可以找到各省市的实施细则以及最新的修订对照文本, 并且也能看到对应条款的原文与地方配套规定。
